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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摘编(06.08.15)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3:31 舜网-济南日报

  机会不平等拉大收入差距

  吴敬琏在《北京日报》刊文说,目前中国居民收入的不平等恐怕主要是因为机会不平等。其中首要因素就是腐败。另外一个就是垄断部门,垄断部门的收入非常高,这是机会不平等,不是一个机会平等下因为能力有不同而造成的不平等。

  缩小贫富差距最重要的一条就是要把腐败制止住,把社会资源的使用权从那些垄断部门解放出来。也就是说,要实现市场化。不实现市场化,这些问题解决不了。寻租的前提是行政权力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和对社会资源的垄断。没有了这种行政干预和权力,垄断就没有了寻租的可能性。所以,寻租问题只有靠实现法治基础上的市场化才能解决。

  在我国市场经济框架已经初步建立起来的条件下,结果不平等问题也应当认真对待。当务之急是社会保障系统要很快地建立起来,起码世界银行所说的社保第一支柱要很快建立起来。首先是包括农民在内的全民最低收入保障。这是目前国家财力完全能够做得到的。另外一件事,是归还国家对老职工的社会保障欠账。这件事也是目前的国家财力完全可以做得到的。“非不能也,是不为也”。

  商业贿赂案件呈现四大特点

  《中国青年报》报道说,从2005年8月到2006年6月,全国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6972件,涉案金额19.63亿元。在新闻发布会上,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监察部副部长李玉赋总结了这些案件的几大特点:1.案件发生领域集中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六大领域,以及银行信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出版发行、体育、电信、电力、质检、环保等9个方面;2.国家公务员涉案情况严重。涉及国家公务员的案件1603件,占总数的23.0%;涉案金额5.08亿元,占总金额的25.9%;涉及厅局级干部49人,县处级干部367人;3.多案、串案多,有的案件涉及20多个省(区、市);4.商业贿赂方式隐蔽,手段多样。

  农民的权利很脆弱

  李克杰在《燕赵都市报》刊文说,农民的权利之所以很脆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民权利生态较为脆弱,还不具备经风挡雨的能力。相对于城市居民来讲,农民处于物质贫困、权利贫乏和文化空白的恶劣生态之中,保护农民权益的法律仍处于模糊地带。二是行政执行力不足,使中央的惠民政策在执行中走样。农民往往处于中国行政管理的最末端,在这里中国从中央到地方的行政权力行使也由强渐弱,政策执行走样的可能性逐级增大,而且受到有效监督并在出现偏差时得到纠正的可能性越来越小。三是农民权利意识淡薄和维权能力低下,致使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敢理直气壮地维权,反过来助长了侵权者的嚣张气焰。另外,在农村,对行政权力和社会不公进行监督的社会力量也十分薄弱,也影响农民权益的有效保护。

  门槛高环节多导致创业难

  周天勇在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专访时说,政府规制程度与就业水平关系的一个规律是,政府对企业诞生准入的门槛高、环节多、时间长,则创业困难,微型和中小企业数量就少,创业和就业水平就低,失业率就高;如果对企业诞生准入的门槛低、环节少、时间短,则创业活跃,微型和中小企业就多,就业水平就高,失业率就低。

  从市场经济程度较高的国家看,企业资本金等标准门槛低,注册登记时间短、经营范围方式等限制少,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和许可环节少,公务员寻租行为受到约束。因此,其每千人企业数量在40个至55个的范围,除了经济发展阶段外,更重要的是与政府规制和政府行为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许多发展中国家,还有体制转轨国家,其失业率高的原因是:对企业注册登记的资本金额度等标准门槛设立标准较高,经营范围限制较严,注册登记前置审批和许可环节较多,从申请到批准的时间较长,对运营中的企业检查等干扰较多,而且各个环节的公务员寻租行为较为盛行,结果极大地增加了微型和中小企业投资、创业及运营的风险和成本,微型和中小企业创业和经营的环境恶劣。

  从中国的情况看,在投资、创业、准入、企业运营等政府规制和管理方面,虽然对企业审批项目进行了大幅度的清理,但是,一是创业准入的门槛高、环节多、时间长的问题仍然存在,一些在国外不应该纳入管理的非正规个体和微型企业,也要注册登记;二是企业办事能不能批准很大程度上仍然决定于与办事机构和公务员的关系,由于政府各种规定的弹性太大,并交叉重复和矛盾,能批准可以找一千个理由,不能批准也可以找一千个理由;三是对企业随意检查太多,而且政府执法部门也太多,容易或者已经形成机构或者公务员为寻租而恶意进行检查和执法的局面。

  我们处于简单信用交易阶段

  顾一冰在《人民日报》刊文说,根据国际经验,当一个地区人均GDP达到2000美元时,就进入了简单信用交易阶段;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时,市场经济将进入以信用方式为主要特征的高级阶段。按照这个标准,我们的社会已处于由简单向高级信用发展的阶段,有必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为此,在加速“信用立法”的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社会征信系统,凡是在市场上发生过信用行为的企业和个人,都应该纳入信用联合征信系统的“全覆盖”,从而使科学的评价体系成为社会诚信建设的“风向标”,成为每个人转化为“社会人”的指南,从而给市场经济的参与者发放经济社会生活的“信用身份证”。与此同时,应该让社会公众利用畅通的征信体系了解和掌握诚信状况,令失信的企业和个人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无法“生存”。

  当然,发放“信用身份证”只是“鼓励君子,谨防小人”,对那些恶意触犯法律底线、藐视公共规则者,还必须加大民事督促程序和司法判决执行力度。由于多种原因,近年来我国司法部门对债务等民事判决的执行力度仍显不足,再加之少数部门和官员在民事诉讼和审判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使不少单位和个人对寻求司法保障失去了信心,这种状况需要我们的司法部门认真反思和应对。当前,必须切实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在严肃法纪的同时,吊销那些恶劣逃废债务单位和个人的“信用身份证”,甚至终结其“经济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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