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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律不应在日常治理“黑广告”中失灵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6:00 光明网
俞贤同

  当前,违法、不良广告大量存在,有的甚至是大家所熟知的“名牌”。每每违法违规广告被通报、披露时,总会引起一片哗然(2006年08月05日《人民网》)。

  众所周知,违法、不良广告的大量存在,给人民群众的正常健康的生活,不仅造成了巨大的不良影响,而且造成的后果还是极其严重的。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虽然政府有关部门也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为什么总是屡禁不止呢?为什么竟然还有人敢于冒天下之大不

韪,顶风而上,照样发布,照干不误,视政府有关部门的通知如废纸一张呢?这究竟是为什么?我不禁要问,出现这样的一种极其不正常的现象,我们有几个“有关部门”会沉下心来,好好地认真研究这个问题?难道这里面存在的问题,不应该值得我们“有关部门”的深思和反省吗?

  有人说,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屡禁不止,甚至竟然还发生敢于冒天下之大不韪,顶风而上,照样发布的情况,原因是由于《广告法》对处罚的规定太轻的结果。但是,笔者深不以为然,笔者以为,究其根本的原因,就是审批广告的这几个“有关部门”严重的不作为!因为这些部门,在工作上,还是只停留在发发文件,开开会议,唱唱高调,说说空话,没有真正的将本职工作落到实处中去!在这里,请允许我向有关部门问两个问题: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1994年10月27日通过,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起,在工作中,你们究竟有没有正儿八经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日常的执法活动?你们在执法过程中,究竟有多少家违法、不良广告的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受到了应有的处罚?遗憾的是,据我所知,在执法过程中,多数都是一种走走过场而已。记得前一阶段媒体曾经报道过兰州黑广告遍地都是而不得不进行集中清理的现象,反映了执法部门日常的工作情况,由此可见一斑。而且,即使有受到处罚的违法、不良广告的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也是少之又少的。事实证明,造成问题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有关法律条款规定的处罚太轻的缘故,而是因为有关部门常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严重现象,所以才不断的助长了这些违法、不良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毫无顾忌的行为!

  一个国家的法律是至高无上的,其严肃性和权威性是不容亵渎的。一个社会只有规规矩矩地按照国家制定的法律规范行事,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健康的发展。但是,我们的有关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日常的执法过程中,为什么总是无视国家的法律存在呢?而且更令人感到愤怒的是,即使是执法了,也时常总是把国家的法律作为自己敲诈一些违法、不良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谋取利益的一种工具而已!

  我们知道,虽然在我们的现实社会生活中,发生象这样的一种把国家的法律当作谋取小团体或者个人利益的工具,还不仅仅是出现在管理广告的有关部门,而且即使在那些有权执法的各个其他有关部门的系统之中,也时有发生。不要说别的,就是城管之间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竟然发生了区里的城管殴打并且扒了市里的城管裤子的不可思议的丑闻,由此可见一斑,执法部门已经无法无天、利令智昏到了何重严重的程度!

  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仅是我们政府有关部门的义务和责任,而且还是我们每个公民的一种义务和责任。笔者以为,与其总是不断地按照这样的一种固定的没有什么效果的工作形式,即采取制定空话连篇的文件,发布无关痛痒的通知,召开兴师动众无效果的会议,而造成一种新的不应该有的人力物力的浪费,倒不如就让有关部门好好地组织人员,做好本职工作,按照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行事,让有关部门在行事过程中严格执法,并且形成执法工作的一种常态化。

  现在的中国社会,在许多的领域,已经不是存在有没有法律的问题了,而是太需要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国家已经出台的法律办事,已经到了必须要有效地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时候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将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的方略落到实处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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