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兰州赢官司,青岛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6:07 中国青年报

  本报记者 王亦君

  7年前,甘肃海欣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与青岛澳柯玛集团销售公司(下称澳柯玛公司)打了一场经济纠纷官司,澳柯玛公司败诉。但是,在甘肃省两级法院胜诉的乔红霞却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本报2003年12月17日曾作报道)

  乔红霞一案,由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同一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月4日作出裁定,撤销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对此案审查起诉。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两次将此案退回青岛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经审查后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起诉。2005年10月,天津市检察院二分院第三次将此案退回到青岛市公安局,乔红霞也被送回青岛市公安局羁押。

  目前,乔红霞仍然被羁押在青岛。

  1997年3月至1999年6月,海欣公司法定代表人乔红霞先后代表公司与澳柯玛公司签订数份购销合同,为其在兰州、秦安等地销售家电。合作过程中,双方因货款及返利等问题产生纠纷。1999年10月,澳柯玛公司向青岛市南区法院起诉,向海欣公司索要629万元欠款及利息,南区法院随即查封海欣公司货物。之后,南区法院因管辖不当将案件移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海欣公司对此提出“管辖异议”,青岛中院于2001年1月10日开庭审理管辖权问题,至今无果。

  2000年3月,海欣公司以违背合同、未落实返利款等为由将澳柯玛公司告上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5月29日,兰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澳柯玛公司偿还原告多付的货款、扣率款及返利款1557万元。澳柯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肃省高院于2001年1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料,帮助乔红霞胜诉的几份合同却将她带上了青岛中院的刑事审判庭。

  在甘肃省两级法院判决生效且执行完毕后,青岛中院于2002年4月9日将其受理近两年半时间,但并未进行实体审理的合同纠纷案以涉嫌合同诈骗为由移送青岛市公安局进行刑事侦查。青岛市公安局于2002年9月3日拘留乔红霞,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5日对她批准逮捕,2003年11月26日,青岛市中院以诈骗罪判处乔红霞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乔红霞民事胜诉并执行完毕的情况下,就同一案件事实按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是违反刑法精神的。”乔红霞的辩护律师、北京炜衡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说,“本案是一起民事纠纷案,不是刑事诈骗犯罪。”许律师认为,乔红霞是通过甘肃两级法院审判并执行,以合法程序取得1500多万元的,如果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不公,应当通过申诉再审来纠正,“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强行追究刑事责任,把法院执行款当作赃款追回去。”

  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乔红霞不构成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将案件退回青岛市公安局。2005年10月14日,乔红霞被青岛警方从天津押回青岛。

  2005年12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采取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2006年6月14日,青岛市公安局再次将监视居住变更为取保候审。但是,青岛市公安局对乔红霞取保候审后,并没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乔红霞恢复人身自由,而是继续将其非法羁押。时至今日,乔红霞仍被关押在青岛。

  针对此案反映出的地方保护倾向,在乔红霞被异地监视居住期间,孙洁等人士以全国人大代表和公安部特邀监督员的身份致函公安部纪检委,“请求督促青岛市公安机关早日依法处理此案,以维护公安机关严明执法的良好形象。”

  鉴于此案的典型性,今年7月4日,国内著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诉法学教授程荣斌,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储槐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诉法学教授王敏远,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教授宋英辉在北京召开专题研讨会。

  专家们特别注意到:在已经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情况下,青岛市公安局不通知乔红霞的亲属和辩护人而继续关押乔红霞,这是令人震惊的严重违法行为。

  在与会的专家们看来,完全靠上级司法机关来纠错是不能彻底解决问题的,因为不仅存在体制障碍,而且也存在许多现实障碍。要充分保障统一司法,其实还有一条非常重要的途径,那就是充分发挥地方人大和全国人大的监督作用。因为人大有权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从理论上讲,它有能力抵御来自政府的不当干预,可以有力地保障司法机关公正、独立地执法。一旦排除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司法机关的独立、公正和及时纠错都将得到充分保障,可以有效地防止错案发生,并及时纠正错案。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