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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为请假竟挥刀自伤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6: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记者彭姣时 实习生纪晨璐 通讯员王创辉)员工请事假,本是一件工作中再平常不过的事情。但张小姐为了请假,竟闹到拿刀割手臂制造请假理由的地步;而其总经理也因此“吓”到报警求援并作出辞退张小姐的决定……近日,东莞中院对该起劳资纠纷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公司辞退张小姐理由不充分,应给予相应赔偿。

  拿水果刀在经理面前自伤

  2001年11月,来自辽宁抚顺的张小姐进入东莞××金属公司工作,担任财务兼翻译。2005年8月11日上午,作为一起名誉纠纷案件的原告,张小姐需要出庭参加诉讼,她就此向公司总经理请假,但被其以财务室人手不足为由拒绝。

  张小姐反复请求批准她的请求,但始终遭到拒绝。张小姐一气之下跑到公司的茶水间,拿起一把水果刀回到总经理办公室,用刀在自己的手臂上划出血迹,但总经理见此情形仍然不准假,并打电话报警称遭到威胁。此时张小姐一屁股坐在地上开始哭闹,随后便自行离开岗位前往法庭参加庭审。

  当天,公司即向张小姐下达员工解雇书,以其未按规定提出休假申请书以及对他人施加暴力、威胁等理由将其解雇。

  遭到解雇后,张小姐向东莞市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横沥分庭经过审议,驳回了张小姐的申诉请求。张小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服一审判决,案件随后转到了东莞中院。

  法院:公司应赔偿3.4万余元

  近日,东莞中院经过审议,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张小姐的过激之举确实极不理智,但她并未用刀直指或者以语言威胁公司总经理准假,尚不构成该厂厂规所规定的“对他人施加暴力、威胁的职工,可处以降职或惩罚解雇”,也不属于《劳动法》中“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

  虽然张小姐在未准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去参加另案庭审,但该厂厂规并未将离岗缺勤的行为纳入“处惩罚解雇”的情形,而只是规定“出勤率不满100%的时候,从基本工资中扣除缺勤的部分”,因此,金属公司解雇张小姐缺乏法律依据,依法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项费用共计348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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