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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向农民出台行政事业性收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7:33 大众网-大众日报

  8月14日,省物价局印发《关于充分发挥价格职能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意见》共40条,涉及农民日常生活和农村经济生产的各个方面,其中特别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今后不出台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提高专门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杂费

  《意见》规定,对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继续实施“两免一补”政策。2007年底以前全面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严格限制高中招收择校生的比例和收费标准,并做到逐年降低,2010年择校生的比例降低到20%以内,择校费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降低25%左右。教辅材料坚持学生自愿原则,实行总额控制,减轻学生家长经济负担。

  认真落实农村学校校舍维修改造和教育设施建设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减免措施,对实行政府定价的相关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半征收。

  农村生活用水实行政府指导价

  《意见》要求,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按照保本原则,适度调整水利工程供农业用水价格。把农村生活用水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授权市、县物价部门管理。对农业灌溉、农业非经营性取水和农村生活用水免征水资源费,对农业生产、生活用水免收水土流失防治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取水许可证工本费等收费,减轻农民用水负担。

  城乡用电逐步“同网同价”

  在济南、淄博、枣庄三市试行城乡用电分类同价基础上,逐步实现全省城乡各类用电同网同价。落实和完善针对农民的用电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秩序,降低农民电费负担。全省城乡中小学教学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开辟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

  完善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的站点要挂牌收购。认真落实农产品价格扶持政策。对鲜活农产品运销实行“绿色通道”制度,减免车辆通行费。健全和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加大对农村和农业的扶持力度,通过实施价格补贴、贴息及无息贷款等方式,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建设,扶持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提高抵御自然灾害和应对价格异常波动的能力。认真落实禽类产品养殖、加工、出口收费减免政策,促进农产品生产和流通,对化肥等重要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农民建房不得强制收取设计费

  农民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依法颁发的证照可按规定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利用办理建房手续等强制或变相强制农民接受咨询、设计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省物价局要求,各地要进一步清理规范农村集贸市场收费,除省级以上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其他收费项目一律取消,逐步取消农村集贸市场管理费和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研究制定电信资费向农村倾斜的相关政策,推出适合农村市场和农民需要的电信资费套餐,进一步降低本地网营业区间通话费标准;遗体接运、火化、骨灰盒寄存收费继续实行政府定价,其他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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