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华走私案判决再生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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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7:41 潇湘晨报 |
本报综合消息据福建日报报道,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员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的减刑案件,并根据上述三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的悔罪表现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对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分别原系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建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 、厦门象屿新大地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庄如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陈燕新因犯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燕棣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三罪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高院依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29条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规定,对庄如顺等三名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这是庄如顺第二次减刑,庄如顺第一次减刑为2003年底。据福建日报2003年12月24日报道,福建省高级法院对福州中级法院审理的原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二审判决,对庄如顺犯受贿罪改判为死刑,缓期2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