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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金融高管薪酬应不应该调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7:53 南方网
  新华网 余丰慧

  前不久围绕电力企业职工薪水过高引发的热议还没有降温,针对金融企业高管薪酬过高的议论又起。日前,著名金融专家、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邱兆祥提出,我国目前的银行、证券、基金和保险公司等垄断色彩浓厚的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过高,增加过快,特别是银行业高管人员的年薪待遇高到令人难以置信的地步,应当适度调减(8月14日《经济参考报》)。

  在回答金融高管薪酬应不应该调减前,我们必须弄清楚目前我国金融高管薪酬到底高不高,有多高的问题。建行在今年4月颁布的2005年年报显示,该行在2005年支付给行长的薪酬为110.5万元,支付给董事长的薪酬为85.4万元。交行披露的年报显示,行长2005年的薪酬为106.031万元,董事长的薪酬为96.031万元。据报载,招行行长2005年税后薪酬267.83万元,为境内上市银行中薪酬最高的行长,其他两位副行长年薪近140万元。中国民生银行行长2005年税后年薪高达191.61万元,其他几家境内上市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的年薪也都同样很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高管年薪都在五六十万甚至上百万。就目前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来说,就目前金融业基层职工的收入情况来看,金融高管们拿这么高的薪水,应该说确实偏高了。

  但是,有一点必须提出来,金融业高管薪酬与电力行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电力行业是完全的垄断行业,而金融业的竞争已经非常激烈,高管们来自同业包括国外金融业竞争、经营和管理的压力要远远大于电力行业。

  关键的问题是,由于我国工农中建交几家大型银行,资产负债规模庞大、组织机构战线长、人员多等原因,对其业绩和经营成效考核是一个难题。高管无论拿多少薪酬,都与经营成效联系不紧密,没有一个严密的考核体系和监督机制,没有一个统一、公平的标准。出现了自己给自己定薪酬的情况;出现了盲目拉开高管和基层员工收入差距的情况;出现了只与国外比高管和员工的收入差距,而不与国外比高管贡献度的畸形国际惯例和国际接轨的情况;出现了争相进行股份制改制进而上市,这样高管就可以堂堂正正拿高薪的情况,不是实实在在的夯实经营管理基础,而是热衷于所谓的包装、整合,今天一旦上市,高管薪酬就比昨天高几倍,甚至一边大案正在发生、凶手正在逃往国外,另一边高薪照样拿,上市仍然紧锣密鼓。像一些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在前段时间,亏得一塌糊涂,而高管高薪照拿。因经营状况出现问题而减少高管薪酬的案例极为鲜见,甚至出现股东收益下降而高管报酬大幅度提高的怪事。高薪本无罪,关键在不公,在大多数人不服气。

  事实已经证明,全社会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已经引起许多社会问题,诱发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金融系统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扩大,不仅会严重影响效率,还会诱发金融腐败,加大金融风险。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队伍的稳定和人心的安定异常重要。收入差距的不合理拉大,导致基层员工心理严重失衡,小者消极怠工,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大者铤而走险,利用工作之便挪用、盗窃银行资金。近年来,银行系统大案要案不断,就说明了这点。凡是关乎中小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利益的金融企业,绝不能允许少数人将公众利益个人化,不能乱搞激励,否则难免会出现问题。

  因此,国家应借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机,下大力气理顺金融系统的收入分配关系。高薪必须要有高责任、高业绩,必须与经营业绩挂钩,必须与不良资产状况、案件发生情况、利润回报如何等切实挂起钩来。坚决克服高管薪酬能上不能下的问题。金融企业员工的收入拉开差距、档次要合情合理,对高管薪酬要限高,对基层员工工资要限低。笔者完全同意邱兆祥教授的意见,金融等垄断行业高管人员年薪过高的问题,是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任其扩大,针对金融等行业高管人员收入过高的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些行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力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科学、公正的收入分配体系,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编辑:张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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