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不要制定"捡枯枝违法"的法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27 浙江在线

  近日,郑州市召开职业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座谈会,14个职能部门就《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讨论稿)》进行了讨论。讨论稿提出,今后对职业乞丐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救助行动。对不听劝阻者、幕后操纵利用未成年人行乞骗钱者以及反复接受救助的职业乞丐,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后,将护送其返乡。同时还建议市民不要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

  笔者看到这则消息,立即想起了出现在一个半世纪以前的德国莱茵省议会《林木盗窃法》中关于捡拾枯枝行为视为与盗窃林木一样的盗窃行为的规定。郑州市政府对职业乞丐即将采取的措施与“捡枯枝违法”的规定有许多的相似之处。

  《林木盗窃法》将捡枯枝的行为视为与盗窃林木一样的盗窃行为,并规定“凡白天采集野果食用而在取走时造成轻微损失的人,一律根据其地位和案情给以民事处分”。这遭到马克思的强烈质疑,马克思指出,林木占有者占有的是树木本身,而树木并不包括从它身上落下的树枝,捡枯枝与盗窃林木本质上是不同的两回事;捡拾枯枝是穷人的习惯性权利,而捡拾枯枝违法取消的是贫民阶级的习惯性权利,保护的是贵族的独占权。马克思的这些经典论述成为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的重要内容。

  而郑州市政府拟将对职业乞丐采取的措施,很有点“捡拾枯枝违法”的味道。因为对于乞讨行为,即使是职业乞讨者,包括今年3月1日刚刚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内的我国法律,仅把“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和“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这些行为列为违法,并给予法律制裁,对不听劝阻及反复接受救助的职业乞讨行为,并没有规定为违法,也没有规定强制送其返乡。郑州市拟对上述职业乞丐,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后,将护送其返乡,显然是将职业乞讨行为定性为违法的。换句话来说,从公民口袋里偷钱是违法,从公民手中接受施舍也是违法,要受到政府的强制处置,这与“捡枯枝违法”如出一辙。这一方面否认了穷人乞讨的习惯性权利,另一方面扩大了法律规定的违法范围,显然不符合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尊重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

  至于不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更是政府角色的错位,既妨碍了乞讨人员的自由权,也干预了房屋所有人的房屋出租权。其实,在笔者看来,政府的这种措施只能制造乞讨人员与城市居民之间的情结对立,其结果可能把流浪人员逼上绝路,促使他们仇视城市、报复社会,最终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政府在进行社会管理时,千万不能忘记和谐的牌匾上必然写着“宽容”二字,因为宽容是和谐的重要基础。

  近几年来,许多城市政府对流浪乞讨人员加强了规范,有些措施基本就是视流浪乞讨为违法,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当然也有不少城市从善如流,没有出台限制乞讨的法律规范。笔者希望,在人权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政府管理应当切实转变观念,请不要制定“捡枯枝违法”的法律,那将是文明的倒退,法治的悲哀。


作者: 李克杰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