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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侵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讯日前,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驳回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上诉,维持原判:上海张小泉赔偿杭州张小泉经济损失8万元并登报赔礼道歉。

  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和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的前身均创立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因后者经销杭州张小泉的产品等历史原因而使用含“张小泉”字样的企业名称,故两者商标

与字号纠纷产生的核心问题是后者在产品及包装、标牌上突出使用“张小泉”、“上海张小泉”字样标识是否构成侵权。

  1999年3月,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首次起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认为此类突出使用属侵权行为。经一审、二审,2004年7月19日上海高院形成终审判决,认为上海刀剪总店此前突出使用有其历史原因,不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但判决要求刀剪总店在今后的商品和服务上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

  但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随后发现,在上海高院判决生效后,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并没有遵守“既往不咎”、“今后规范使用”企业名称的判决,产品及包装上仍突出使用了“上海张小泉”字样。

  故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向杭州中级人民法院起诉,2005年12月22日,杭州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上海刀剪总店简化和突出使用企业名称构成侵权并赔偿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8万元,同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浙江日报》上登报向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上海刀剪总店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浙江省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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