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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李青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制定的《关于死刑案件言词证据的若干意见(试行)》,自8月9日起在全省执行。根据该意见,刑讯逼供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据悉,这是为了避免出现刑事重大冤错案件,确保死刑案件的办案质量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

  该意见所称死刑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对同一案件

中其他不适用死刑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适用;该文件所指的言词证据是指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根据意见规定,言词证据应当依法收集并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意味着,今后言词证据的收集,如果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或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二者缺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意见明确提出,对于采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意见规定,讯(询)问笔录应当准确、完整地反映被讯(询)问人的原话、原意。讯(询)问时,讯(询)问人不得少于两名办案民警、检察人员或审判人员。

  法院在审理死刑案件时,对某些言词证据,应当通知该言词证据的提供者出庭作证。当言词证据的提供者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不能当庭充分质证,又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该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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