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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刑案移交调处中心不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法制日报》8月14日报道,江苏构建“检调对接”新机制,即对轻微刑事案件,实行检察院向法院起诉前移送调处中心先行调解,对调解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案件,检察院根据刑事案件涉案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和调处中心提出的刑事部分从轻处理的书面建议进行综合审查,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或在公诉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判处的量刑建议,“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笔者认为江苏这一举措值得商榷。

  首先,此举打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框架。按照现行刑事诉讼法,我国实行公、检、法相互制约的机制,一个案件,经过了这三个机关的办理,即告终结,如今,江苏在这个流程中锲进去“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这个程序,无疑打破了这一框架。那么,该“调处中心”不是司法机关,其行为是否是司法行为呢?这涉及很多问题,而这个额外的程序恰恰又缺乏法律上的依据,在操作中又没有规范的操作规程,难免造成执法上的混乱。

  其次,无法解决羁押问题。由于对轻微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并非都不采取强制措施,在公安和检察院阶段,必然有一部分嫌犯被关押在看守所,倘将案件移送到“调处中心”,如何办理换押手续?“调处人员”(非司法人员)又如何进入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又如何提押嫌犯?笔者无论如何找不到答案,看来这是江苏新举措无法破解的硬伤。

  最后,此举拉长了刑事诉讼周期。一般来说,检察机关的公诉办理期限是一个月,假如“调处中心”占用其中的时间,必将缩短检察机关的办案期限,检察机关“仓促上阵”势必影响案件质量,如不占用公诉期限,单独为“调处中心”设定处理期限,无疑又延长了诉讼周期,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

  因此,笔者认为江苏“检调对接”的新举措既不科学,又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明显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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