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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网民诗篇作广告两公司被判赔两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本报讯记者台建林 西安网民王明光在网络论坛上发表8首诗,而后这些诗作却出现在一购物广场的大型形象广告上。王明光将相关公司起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法院一审判定两公司立即停止对王先生著作权的侵害,支付王明光2万元。

  原告王明光称,他历经数年创作《七律·关中八景》8首诗,2002年发表在腾讯QQ论坛,并注明:作品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或媒体不得刊登和转载。

  此案的三被告为西安立丰企业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立丰(西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西安昌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分别简称为立丰集团、立丰房产公司、昌泰公司)。立丰集团和立丰房产公司委托昌泰公司在东二环南段东侧为其开发的国际购物广场竖立了两块形象宣传路牌广告,广告牌以《七律·关中八景》8首诗为主要内容,均未署名。

  王明光认为,他对这8首诗有完全的著作权,三被告未获得其许可,擅自将8首诗用于商业广告,侵犯了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

  在法庭上,立丰集团辩称,所竖立的广告牌系立丰房产公司与昌泰公司签订《广告牌制作合同》的工作成果,与其无合同关系。设计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并无侵权的主观故意。

  8月8日,法院当庭宣判,认定立丰集团不构成侵权,立丰房产公司及昌泰公司侵权行为成立。判决立丰房产公司、昌泰公司立即停止对王明光《七律·关中八景》著作权的侵害;在判决生效十日内,立丰房产公司、昌泰公司在王明光指定的媒体公开向其赔礼道歉;昌泰公司支付王明光2万元(含合理开支),立丰房产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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