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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是有组织犯罪集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问:为什么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称为“有组织犯罪集团”?

  答: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即《巴勒莫公约》)使用了“有组织犯罪集团”的概念,该公约第2条第a款将有组织犯罪集团具体定义为“由3人或多人所组成的、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为了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或根据本公约确立的犯罪以直接或间接获得金钱或其他物质利益而一致行动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依据这一规定,有组织犯罪集团

具有以下四个基本特征:其一,是三人以上组成的有组织结构的集团。有组织结构是指并非为了立即实施一项或者多项犯罪而随意组成,但不必要求确定成员职责,也不必要求成员的连续性和完善的组织结构。其二,是为实施一项或多项严重犯罪而一致行动的集团。其三,是以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为目的而组成的集团。这构成了与具有政治目的的恐怖主义组织、具有宗教性质的邪教组织的根本区别。其四,是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犯罪集团。这一特征是说有组织犯罪集团不是暂时性的、临时性的集团,当然也不必要是“长期性”、“永久性”的。

  《巴勒莫公约》要求各缔约国应当在本国法律中明确界定哪些犯罪组织属于“有组织犯罪集团”或者直接在本国法律上使用“有组织犯罪集团”概念。“因此,今后在国际上统一使用这个概念,以及在各国刑法上日益普遍地使用这个概念,也是一种必然的趋势。随着世界各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国际合作进一步加强,必然会加速这个概念统一化的过程。”(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第353页。)所以,国际公约中的“有组织的犯罪集团”也就是我国刑法中的黑社会组织。

  在我国,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称之为“有组织犯罪集团”,也是妥当的。我国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而黑社会组织就是具有紧密组织结构的犯罪集团。依据我国刑法第294条以及有关刑法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的规定,黑社会组织除了具备犯罪集团的一般特征外,具有三个基本特征:一、经济性,直接或者间接地追求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二、暴力性,以暴力、威胁或者借助于“保护伞”作为对内对外维护组织生存与活动的强力手段;三、区域性,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我国刑法上的黑社会组织概念虽然没有强调黑社会组织是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犯罪集团,但是犯罪集团一定是在一定时期内存在的犯罪组织。所有这些都表明黑社会具有紧密的组织结构,黑社会是一个组织结构紧密的犯罪集团。因此,我国刑法上的黑社会也可以称之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所以,无论是在国际法还是我国国内法的语境中,黑社会组织还可以称之为“有组织的犯罪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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