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隐匿正在发生的重大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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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8:32 法制日报 |
本报北京8月14日讯 记者周芬棉 针对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长期以来比较严重的现状,为了预防全流通时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现不良倾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集中发布三项信息披露指引,对上市公司如何开展公平信息披露、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如何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如何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指引明确规定,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时,必须向所有投资 者公开披露,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证券分析师、咨询机构、机构投资者、上市公司大股东、新闻媒体等具有信息优势的特定对象披露。指引还明确,上市公司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所有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及时回复上市公司的问询,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刊登提示性公告,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承诺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