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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不应越权当“审判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02 金羊网-新快报

  ■曾不必

  8月10日,广州某报在头版明显位置出现了《女人挥刀砍死丈夫女儿亲睹失语》的导读,并在A3版用一大半个版的篇幅报道“四龄童亲睹妈妈砍死爸爸”,文中多处肯定地提到一女子杀死了丈夫。事实后来搞清楚了:发生口角的是妯娌俩,嫌疑人是大嫂廖某,被菜刀劈死的是其弟媳。就媒体这种“错杀人”的报道,作为一名在同城工作的记者,窃以为该文

章在写法上有欠妥当。

  首先,对于疑犯廖某的丈夫来说,他要面临弟媳被杀,妻子可能将受法律严惩的痛苦的事实,自己还要被错认为是死者,从人性的角度出发,“错杀人”对受害的整个家庭来说都是不公平的。

  其次,从写法上该文存在不少问题。该文在导语的位置以肯定的语气提到“一名女子挥刀砍死自己的丈夫”,文中还有一处提到“警察从旁边的士多店要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套在杀夫女子的头上,带上警车”。据文中的描述,现场已被警察和保安封锁起来,记者只能在外围观察,怎么就这么肯定她杀了人呢?凭什么认为她是“杀夫女子”?根据法律规定,这时候的她即使自己承认杀人,最多也只能是犯罪嫌疑人,记者和编辑不应该越权充当法院审判长的角色。

  文中还有一个关键细节:“令人唏嘘的是,女子砍死丈夫的时候,她今年才4岁的女儿就在自己的家里,亲眼目睹了妈妈砍死了爸爸。”既然“突如其来的血案对小女孩震动很大,她始终不肯开口说一句话”,那么记者自认为她亲眼目睹妈妈砍死爸爸的说法明显含有水分。

  事实是新闻的生命,媒体“错杀人”反映的不只是记者编辑的水平问题,更是在敬业、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不足。希望同行们在采访中能少些道听途说和主观猜测,编辑们也应该认真把关,尽量少出现这种“杀错人”的重大错误。(作者系本报记者)

  (侯颖/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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