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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官成“法盲”让谁脸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26 南方网
 南方网 罗宗华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部分法官,受贿后为罪犯开脱罪责,当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调查组发现多名审判法官收受贿赂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个别负责人和负责此案的法官却以“集体受贿不是受贿”的奇怪逻辑否认受贿。(人民网08月09日“山西:一份荒唐判决牵出案中案”)

  面对调查人员的质问,受贿法官竟坦言:“集体受贿不叫受贿!”看到这里我想很

多人都笑了,法官犯法事发后竟还一幅坦然自若、很是有点“目空一切”的样子。背后的猫腻想想无非“势”“利”二字,“衙门口朝南开 有理没钱莫进来”,不曾想在山西省高院仍然适用。"集体受贿不叫受贿",此理论若是成立,集体贪污也不叫贪污?集体盗窃也不叫盗窃?集体打劫也不是打劫了,那它们都是啥?用法官常挂在嘴边的两个字来回答:“法盲”!

  这种法官成“法盲”的现象告诉我们:“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在一些违法者的心中阴影不散。现实生活中,单个人的腐败责任明确,一旦被查处所有后果将由个人承担,因此腐败分子往往有所顾忌。而集体受贿等集体腐败行为客观上导致了责任主体分散,由于是大家共同承担责任,相对于个体行为所承受的压力和风险大为减轻,更容易使某些公职人员产生法不责众的心理,产生一起腐败犯罪的行为。事实上,恐怕信仰“法不责众”的大有人在,不光山西一地,更不仅仅局限于几个法官,只不过“集体受贿不叫受贿”从法官口中说出来比较具有黑色幽默的色彩罢了。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四川省审计厅日前披露,被审计的部门,不同程度存在收入未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公款私存、下属单位违规处置国资等问题,违规率高达100%.可见,在我们的身边这样的“幽默”是时有发生的,一些腐败分子正是在“集体”的圈子里不遮不掩进行的。同样是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只不过假以集体之名,或者是不言自明,大家利益均摊,抱成一团。于是乎,人多胆壮,那种个体受贿的恐慌渐渐消失了,腐败也变得堂而皇之,甚至“理直气壮”了。在不良的腐败环境里,时间一长,难免有人会形成“驼鸟思维”,也容易产生错觉,以为“集体受贿”就不是受贿了。另一方面,一些地方或部门的领导自己“屁股不干净”,害怕“拔出萝卜带出泥”,“泥”被带出来的太多了,特别是带出了几块上头的“大泥”,就难办了,麻烦了,就会骑虎难下了,甚至影响当地改革开放、安定团结的局面了。

  应该说,正是“法不责众”观念的普遍存在,才会有众多的人敢于公然违规、违法,甚至结成“利益链条”,相互隐瞒、包庇,以致反腐斗争十分艰难。难怪一旦有高级干部落马,就会牵扯出一大批人来。“集体腐败”与“个体腐败”相比,对于党和政府的形象,对于党风政风,对于社会空气的危害性、破坏性无疑是更加严重的,也是更容易激起民愤的。这种“集体腐败”比那种传统的“个体腐败”危害更大,因为这种腐败牵涉到一个部门、一群人,预防和查处的难度更大。正因为如此,对于净化社会风气、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意义才更大。也惟有如此,才能取得整个反腐斗争全面彻底的胜利。

  看来,这些法官之所以成“法盲”(当然不仅仅是法官),敢明目张胆地收受贿路,胡乱执法,是吃准了“法不责众”的空白,是法不责众心理在同政府博弈,法不责众确实在检验政府法律权威。因此,要让社会得以和谐,正义得以伸张,法律尊严得以保护,就要从根本上铲除“法不责众”的“保护伞”,从观念上消除“腐败同盟”的思想支撑点,切实加大依纪依法监督力度,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只要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谁,无论涉及多少人,都应该严惩,绝不姑息。

  司法公正被认为是社会公正的底线,离开了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就不可能有司法权威,法官也就不可能赢得应有的社会尊重。

  我们真的不希望再出现法官(公仆)成“法盲”这样让人民脸红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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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徐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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