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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认定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 聚德花苑业主起诉遭驳回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32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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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李静睿)本报曾报道的“住宅区为何出现带太平间医院?聚德花苑业主状告广州卫生局”一案(详见本报7月6日报道),昨日上午由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业主邓先生不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被法院驳回诉讼。

  在庭审时,海珠区卫生局曾经作为第三人向法庭递交房地产权证,证明自己是建在聚德花苑小区内共有9层、总建筑面积达11000平方米医疗大楼的权属人。邓先生曾当庭表示,在此之前几次询问时海珠区卫生局都没有表示自己有新证据提交,这不能作为合法证据被采纳。

  法院在一审裁定书中认定,既然已经有房地产权证证明该医疗大楼的所有者,邓先生虽然是小区业主,但不能以此认为他对公用配套设施的卫生院拥有共有权利。邓先生曾经提出,在当初买房时开发商就表示,公用设施的配套费是房价的构成因素,法院也认定了这一说法,但是依然认为不能以此确定业主对公用配套设施拥有共有权利。

  由于海珠区卫生局还与复大肿瘤医院签订了项目转让合同,复大肿瘤医院院长秘书也曾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确认:“我们医院的确要搬到聚德花苑那里去”,聚德花苑的业主们因此曾对空气、治疗辐射、医疗垃圾等问题表示担心。

  法院在判决中认为,目前医疗大楼已经建成,但是尚未投入使用,因此不能仅凭双方的合作就认定海珠区卫生局已经批准将医疗楼作为肿瘤医院使用,因此并不能认为广州市卫生局作出的《关于大塘解困小区卫生院建设问题的批复》对业主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影响,因此不符合行政案件的诉讼主体资格。

  邓先生表示将会上诉至广州中院,同时他状告广州市规划局的案件目前也已经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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