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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便捷、高效的人民调解方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33 南方日报

  “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广东”征文

  邢建五骆静华

  被国际司法界美誉为“东方经验”的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一直以来对调处社会矛盾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转型期的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利益调整加快、矛盾冲突增多的

新形势下,既有发挥作用的广阔空间,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

  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特征

  主体多元化。社会转型期人、财、物的大量流通,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经营人员和商品流通所触及的利益纷争明显增多,涉及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发生在党员、干部、复员转业军人、工人、农民群众之间。

  类型复杂化。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纠纷增多,涉及劳资、集资、贸易、信托信贷、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特别是近年来各地因征地拆迁、土地承包、基层选举、干部作风、企业改制等导致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

  处置疑难化。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多数人的合理诉求与少数人无理取闹交织在一起。特别是一些矛盾纠纷还呈现出组织化、涉外化倾向,给处置工作带来一定的难度,直接影响社会稳定。

  不可否认,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矛盾纠纷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但近年来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缺陷,如:诉讼案件逐年递增,纠纷得到调解的数量却下降明显;调解缺乏权威,效力微弱;调解工作不规范,调解程序有明显的随意性,当事人的权利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等等。

  运用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资源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转型期亟待探索和构建更加便捷、高效的多元化人民调解方式。即在原有体制内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体制外的,包括社区、行业、社团、行会、志愿机构等多层次、多渠道的调解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形成多元化解决纠纷的工作格局。

  进一步规范人民调解工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保证不偏出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前提下,规范各种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的解决方式,为解决矛盾形成统一协调、良性互动、功能互补、程序衔接的有效机制。

  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民间调解机构。一方面,完善和扩大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功能,如环保的污染纠纷处理中心、工商的消费者投诉处理中心、劳动的劳资仲裁中心等;另一方面,可以鼓励建立行业性的纠纷解决机构,如会计师、医师、金融、房地产、家电、旅游等行业调处机构,以各自的行业规范为准则建立相应的纠纷解决程序办法;此外,乡镇、街道的调解组织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建立专家型的调解机构。

  引导群众正确、理性地解决矛盾纠纷。充分运用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在引导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利益的同时,要解决好调解工作的立法问题。从现实来看,人民调解中许多具体的调解程序、协议内容、形式还没有得到进一步规范,需从理论的层面上进行立法,并把正确的做法和经验转变为规则,加以法制化,使矛盾纠纷的处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作者分别系中共博罗县委政法委书记和博罗县综治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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