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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难道这些百姓真的“死了白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38 浙江在线

  重庆有一些水电站,时不时开闸放水,事先也不给个警示,数次致多人死亡!8月3日,在游泳的一对夫妇及其侄儿被淹死;6月22日,3名小学生放学趟河回家,本来仅漫过脚踝的河水因电站突然开闸放水而暴涨,卷走两人1人身亡;早些时候还有一回是7个人到河边戏水纳凉,同样突遇河水上涨,3人再也没有从水中站起来……如今,有3位死者的亲人分别状告潼南县电力公司,然而统统败诉!(8月14日《工人日报》)

  法院的“说法”是,电站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不属于特殊侵权”。那些成了“水杀手”的“电老虎”也称,“电站放水行为与死者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而原告认为,电站在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范、警示措施的情况下,突然放水发电致人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法院的判决轻松击溃了他们的诉求。

  可以设想一下,如果这些处于上游的电站始终是“匀速”发电放水,让下游处于一种稳定的“水位”,那么,老百姓就不会有“休闲纳凉”之说,小学生也不会“趟河回家”,正是那一消一涨的变化,成了看不见的“夺命陷阱”。如此这般,“电老虎”难道真的就没有一点责任?难道这些百姓真的“死了白死”?

  试问:当水电不保护生命,我们要这样的水电干什么?当规定不护佑生命,我们要这样的规定干什么?当法律不支持生命,我们要这样的法律干什么?当法院不看重生命,我们要这样的法院干什么?当一切的一切都是以生命为代价,我们要这样一切的一切干什么?

  有一种长年累月形成的可怕社会心理,就是重钱物、不重生命,把利益放在第一位,把生命搁在第二位,宁可“保物”而不“保命”。这样的人性劣根性产生出“司法劣根性”,屁股坐在钱财利益一边,视人的生命为草芥。当“电老虎”以他人的生命为代价,换取自己的经济利益时,法院于是“利无返顾”地支持了“电老虎”,这是“拜物”的同时还外加了“拜权”。

  有个“生活经验”是,当你被商场光滑的地面滑倒,你的头撞破商场的玻璃,你头破血流付出医药费之后还要赔偿商场的玻璃损失——也就是说,你的脑袋是“不值钱”的,而人家的玻璃才“值钱”!假如你向法院起诉,你甭指望人家支持你的“破脑袋”,“明镜高悬”的法院将毫不犹豫地维护好商家的玻璃!

  人类这个拼图游戏中,就因这样而少了一块块生命的原图;而换来的是什么呢,最多是一场完美无缺的“拼钱游戏”吧。


作者: 徐迅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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