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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将加强集中采购评审过程监控 百万元以上项目评标须录像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38 南方日报

  本报讯(记者/陈洁娜见习记者/郑佳欣通讯员/穗仁宣)从今年起,政府采购数额凡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对评标过程录像,当天送监管部门备案,以后还将通过政务网对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两个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个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控。昨天,广州市政府在向市人大执法检查组汇报《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时透露了上述信息。

  评审过程将实现网上现场监控

  市政府在汇报中表示,从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广州市每年制定《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具体规定政府采购的范围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明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此外,还先后制定了《政府采购工作流程》、《政府采购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度,对广州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资金拨付、信息披露、监管事项等作了具体规定。

  据悉,广州目前有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两个集中采购机构。市政府采购中心与市财政部门脱钩,实现了监督管理与执行操作工作的分离。2005年,两个采购中心总额达到15.35亿元,已占广州市货物和服务采购额的59.3%。

  从2003年起,广州市已要求采购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政府采购预算连同部门预算一起,提交市人大审议,从而具备了相应的法律效力,各单位都必须按照执行。

  为加强对采购评审的监督管理,从今年起,两个集中采购机构凡采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对评标过程录像,当天送达监管部门备案。下一步,还将通过政务网对两个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整个评审过程实行现场监控,促进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更规范地开展。

  网上采购尚未纳入《采购法》

  市政府在汇报中指出,《政府采购法》虽然规定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采购,但对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网上采购方式未有列入。网上采购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与电子商务的对接,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及公开透明的特点,在工作实践中具有迫切需要。此外,相关政府采购配套制度也不够健全,比如《政府采购法》出台后,该法的实施条例迟迟未能出台,给执行带来种种困难,影响到法律的实施效果。

  此外,在采购人方面,存在指定品牌的现象,出现不正当的倾向性行为,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类项目没有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个别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资质以谋取中标,或者中标后单方违约等现象,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竞争秩序。

  “上下串通”需引起重视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廖仲仪汇报时介绍,2003年至今,广州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及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14件14人,全部为大案要案,其中50万元以上的案件4件。在海珠区检察院查办的8起案件中,牵涉到的工程项目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这其中存在的巨大利润空间使投标人铤而走险,想方设法以重金买通相关参与招标的人员,以达到中标目的。

  据悉,这8起案件全部为窝案串案。廖仲仪指出,涉案的招投标人员互相勾结,相互关照,形成自己的一套关系网络。他们不仅自己收受他人好处,利用手中权力帮助投标人中标,而且还牵线搭桥,替投标人联系其他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上述现象,需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廖仲仪表示,对数额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检察院要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各阶段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招标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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