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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判后答疑"亮相10余省市 重复申诉大幅下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09:46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8月15日电据人民日报报道,申诉、申请再审数量多、重复率高,有的法院重复率高达50%以上。近年来,“无限申诉”困扰着法院。最近,一项新的“判后答疑”制度在十余个省市亮相,成为定纷止争、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有效措施。

  重复申诉大幅下降

  “造成无限申诉的主要原因,是初次接待处理的法官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初次申诉的息诉率低。”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姜启波说,“而判后答疑或判后释明制度,则要求原审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听取当事人的初次申诉、申请再审理由,主要由原承办法官释疑解惑,能够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提高初次申诉的息诉率,从而减少重复申诉”。

  姜启波说,目前,安徽、重庆、贵州、湖北、河南、海南、山东、广东等十余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的制度规定,三级法院全面推行“判后答疑”。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明显的成效有两个:一是申诉特别是重复申诉明显减少,有的地方大幅下降;二是法官中以“不服你可以上诉、申诉”,“不懂你可以去看判决书”等语言,搪塞当事人的现象明显减少。

  同时,各地法院的制度规定还不够统一,有些规定不合理、不规范,很多法院期待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统一的制度规定。姜启波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积极调研论证,待时机成熟,将进行统一规范。

  注重裁判社会效果

  防止法官在审判中的随意

  人民法院的申诉、申请再审审查处理机制是案件终审的延续、再审的预备或开始。法官对当事人初次申诉、申请再审的答疑也就处于这个阶段。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考察贵州省人民法院工作时指出,这是“定纷止争、当事人服判息诉的有效措施”。

  就判后答疑制度的价值定位,姜启波说,从处理申诉、申请再审的层面来谈,判后答疑的价值是最现实的。

  从司法公正的层面来谈,这是最根本的。法官只管判案,不问息诉,就可能助长审判中的恣意,就难以发现和避免案件审理中的错误,司法公正理念的培养也会失去土壤,司法公正就可能成为空洞的口号。法官与人民群众之间也会产生隔阂,甚至可能出现人民法官脱离人民的危险状况。

  从司法功能的层面来看,这也是最深层的。就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而言,司法的功能就是吸纳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并通过审判引导社会正义,教育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法院应当“一手抓办案、一手抓息诉”。否则,对司法的功能缺乏深刻理解和认识,不顾社会效果地简单裁判,就容易出现简单问题复杂化,诉论矛盾社会化、局部问题扩大化等现象,司法也就不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了。

  法官疑虑大可不必

  针对判后答疑制度,还存在一些议论,包括部分法官也有顾虑,认为这样可能出现原审判法官重复处理申诉的情形,牵涉法官较多的办案精力。

  姜启波说,法官的疑虑大可不必,因为判后答疑是对裁判文书说理的强化和补充,并非否定、弱化、取代裁判文书的说理。最根本的还是要克服单纯的审判观念。申诉因审判而生,原审法官本应积极参与解决,其他人不了解案件事实和审理过程更难解决。因此,原判法官对申诉不能坐视不管。案件裁判中有时需要自由裁量,但自由裁量是建立在对证据的科学分析、符合逻辑的思维判断和公平正义准则基础之上的,是能够解释清楚的。多数当事人在经过耐心解释后,对裁判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至于法官手头的案件数量多,姜启波认为,审判压力大,在有些地方的确是客观事实,但我们必须清楚,审判的最终目标是“案结事了”,不能单求效率,一判了之、一推了之,案件数量多不是可以不顾审判社会效果的理由。(石国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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