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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警惕“积极退赔”成为放纵腐败的幌子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0:22 正义网

  原东莞市塘厦镇镇长李为民因涉嫌挪用公款1.1亿用于赌博及个人经营,涉嫌受贿171万、贪污106.2万而被起诉。李在受审时声称:“亿元涉案款我能还清”。据称,李被“双规”后已归还了大部分公款,还拍卖了他在东莞和深圳等地的房产及一些企业的股份,差不多可以还清所挪用的公款,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5年间往返港澳257次,最多一次输掉100多万元的豪赌镇长李为民,怀揣挪用和贪污

的公款大逞赌徒之威,其犯罪性质不可谓不严重。“亿元涉案款我能还清”的豪言,同样散发着赌徒的歇斯底里,然而,他的“积极退赔”,却很可能帮助他减轻罪责。

  “积极退赔”,是经济犯罪中现实可行的救济途径。从犯罪嫌疑人来看,“积极退赔”表明一种认罪伏法的态度,跟自首类似,与心存侥幸是有区别的,所以成为犯罪嫌疑人积极立功的“首选”。从国家损失和法律规定看,“积极退赔”可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国家损失,客观上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从而具备了法律上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总体而言,“积极退赔”比顽固不化好,比“狡兔三窟”强。

  但在量纪和司法实践中,“积极退赔”有时也成为一些违纪违法人员逃避法纪制裁的幌子。一些腐败分子“东窗事发”后,迅速做出反映,立即组织“退赔”,虚晃一枪转移调查人员的视线。一些人避重就轻,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并以“积极退赔”的行动,赢得办案人员的同情。而一些执纪执法机关受经济利益观的驱使,往往“见好就收”,客观上造成查办案件不深入,甚至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况,减弱了对违纪违法人员的惩处力度。

  对违纪违法人员的“积极退赔”,要冷静分析客观看待。一是要区分性质。违纪违法人员的还款行为是属于依法追缴还是主动退赔,还款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属于“抓大放小”的“烟雾弹”,等等,这些都需要办案单位审慎区别。二是要核算总额。对涉案金额要科学核算,违纪违法人员的“积极退赔”,理应包括涉案本金,以及连带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甚至包括本金造成的利息,不能局限在案值本身。三是要摸清来源。对违纪违法人员“积极退赔”的经费来源,要认真审核,防止转移其他非法收入来填补本案“空白”,区别合法财产和非法收入,防止用非法收入“积极退赔”买平安。就李为民案论,其归还的公款从何而来?拍卖房产及企业的股份是否合法?都应该有个明白的说法。否则,挪用亿元短期内又可筹款还清,豪赌镇长的能量缘何这么大?

  但愿“积极退赔”不会成为放纵腐败的幌子。

作者: 戴求兵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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