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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馅饼要不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0:35 南方新闻网

  □张国栋

  深圳“遍地黄金”,这两周真是“名符其实”,先是一个的士司机“捡到”乘客价值13万元的珠宝(见8月9日本报报道),继而绿化工在草坪上拾得4万元巨款(见8月10日本报报道),昨日又有一名清洁工捡到一个内有7万元巨款的保险箱(见今日本报A39版)。

  对于这笔“从天而降”的财富,不同的人做出了不同的选择,人性也因此展现出多面性。颇具戏剧色彩的是,他们三人的选择正好是三种态度:司机曾经想过私藏,绿化工主动交出接受“打赏”,而清洁工毫不计较地交出。因而他们也受到舆论的不同对待:司机会令人摇头,绿化工让人觉得有些不“纯粹”,清洁工人倒是“纯粹”到底,但有不少人认为她“傻”。

  要还是不要,这不应该是个问题,且不说拾金不昧本是一种美德,这个“天上掉下的馅饼”不能私吞更是基于一个法律常识:如果不交,要被以涉嫌非法侵占罪追究法律责任,可能为自己的贪欲付出身陷圄囵的代价。但对于是否接受和是否应该支付酬劳,倒可以考究一番。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个“馅饼”是有主之物,物主自然拥有所有权,拾到者可以理解为暂时代为中转和保管,保管者当然不能占有。但在物归原主之后,主人支付一定数量的“保管费”似乎并无不当。当然,4万元付2万元这个五成的比例不值得效仿,更不应成为“保管者”向“物主”要求“保管费”的标准。

  再从社会学的角度看,虽然本人也崇尚人性本善,但如果没有适当的物资激励,仅仅要求道德的约束和实施精神的奖励,贪欲难免被周围诸如“傻”的观念所强化,更不利于“交”这一观念的强化并被固定。

  虽然贪必招至罪名,但贪战胜交的观念无疑会增加社会成本。例如在“寻宝”案中,为使价值13万元的珠宝物归原主,深圳公交公安分局的民警整整找了11天,这个社会成本太高了。

  虽于拾者,不应主动向物主索要或强索酬劳,但作为物主,不妨主动大方地支付适当数量的酬谢,这样一来,拾金不昧美德得以传承,贪欲也因得到适当回报而被克制,岂不是两全其美之事。

  本期主持:张国栋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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