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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进一步规范民间组织监督管理民间组织不能乱“起名”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1:10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胡丽萍 通讯员江秀文)记者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为规范民间组织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民政局下发通知,要求各区县纠正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越级审批民间组织的现象,民间组织取名也有了“规矩”。

  根据《通知》要求,各区县必须贯彻民间组织分级审批登记管理的原则,一律不得越级审批民间组织。民间组织特别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体现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即

:各县民政局审批的民间组织应当冠以所在县行政区划名称,市辖区行政区民政局审批的民间组织,名称中必须冠以本区区划名称,并要与“淄博市”连用,不得直接冠以“淄博市”。例如“临淄区齐文化研究会”,应冠以“淄博市临淄区齐文化研究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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