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作短片需获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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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1:30 信息时报 |
广电总局2004年7月颁发的第39号令(《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规定,在互联网上传播的,利用一切视音频摄制设备“拍摄、录制的,由可连续运动的图像或可连续收听的声音组成的视音频节目”,均属广电总局监管范围之列。 不久前,因为恶搞《无极》引发馒头血案的胡戈也引起了广电总局的高度重视,他因为在互联网上发布DV短片《鸟笼山剿匪记》引发各方面的讨论,其焦点之一就是该内容是 否违法,互联网视频的违规现象也凸显出来。据悉,广电总局曾下达过相关文件,明确对网络视频的管理。据有关人士介绍,像胡戈的短片这类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网络DV作品,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将同样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