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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华案要犯庄如顺改判无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1:30 信息时报

  

远华案要犯庄如顺改判无期
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庄如顺。(图片来自全国打击走私成果展)时报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近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厦门特大走私案涉案人员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的减刑案件,并根据上述三人在死缓刑执行期间的悔罪表现和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刑事裁定,对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庄如顺、陈燕新、王燕棣分别系原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建省石油总公司总经理、厦门象屿新大地进出口公司总经理。庄如顺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陈燕新因犯受贿罪、走私普通货物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王燕棣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名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高院依法定程序,根据《刑法》第29条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刑的规定,对庄如顺等三名罪犯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一审判死刑二审判死缓

  庄如顺获二次减刑

  庄如顺原为福建省公安厅副厅长、福州市公安局原局长,也是一个曾经有过令人瞩目业绩的干部,工作能力和精神被很多人称道,仕途前景十分看好。但庄如顺却与赖昌星称兄道弟,把庸俗的“义气”带到党内。他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为121辆走私汽车非法办理《罚没证》,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在1999年6月至8月,中央专案组进驻厦门着手调查赖昌星走私犯罪集团活动时,庄如顺又利用身份获取重要信息,主动向赖昌星通报,与赖昌星先后通话20多次,更为严重的是,庄如顺在公安机关缉捕赖昌星的关键时刻,用赖昌星为其提供的境外电话芯片三次与赖昌星通话,把公安部严令抓捕的有关情况告诉赖昌星,并出谋划策极力劝告赖昌星尽快出逃。

  2000年10月30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庄如顺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合并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由于庄如顺在被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收受赖昌星一辆小轿车的事实,2003年11月24日,福建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定罪和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的部分,撤销一审判决中对庄如顺犯受贿罪的量刑判决,改判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和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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