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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资格不符告卫生局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1:31 信息时报

  时报讯 (记者 魏丽娜) 因社区医疗楼转让给民营肿瘤医院经营,海珠区聚德花苑居民状告广州市卫生局(详见时报7月6日A18版报道),此案有了最新进展。昨日,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理由依法驳回起诉,原告邓先生决定将提起上诉。

  案件回放:

  业主告卫生局要求撤批复位于海珠区大塘的聚德花苑内,建了一座比原规划面积扩大4.7倍的医疗大楼,而其与居民楼的最近距离只有10米远。用途也因一家民营肿瘤医院的资金注入而被风传要变身成肿瘤医院。这个由广州市卫生局在《关于大塘解困小区卫生院建设问题的批复》中同意由海珠区卫生局来建设的卫生院,引来业主们的诸多质疑。

  业主认为,据相关法律,小区内配套医疗设施建设费是购成房价的因素,社区医院应为广大业主的共同财产,为何医疗大楼的产权却属海珠区卫生局所有?广州市卫生局没有相关权利,为何下达同意卫生院交海珠区卫生局负责建设的批复?海珠区卫生局不是开发企业,为何也能承建小区卫生院建设?因对医疗大楼产权归属以及报建手续合法性的质疑,业主邓先生一纸诉状将广州市卫生局推上被告席,要求法院撤销卫生局的批复。7月5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院判决:

  业主不具诉讼主体资格

  昨日,越秀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行政裁定书。法院认为,根据产权证确认海珠区卫生局是该医疗楼的权属人,邓先生虽然是聚德花苑小区的业主,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费虽为构成房价的因素,但不能以此确认邓先生对公共配套设施的卫生院拥有公共权利。

  其次,广州市卫生局的批复并不存在修改和调整规划的行为,也不能依据海珠区卫生局与肿瘤医院合作就认为医疗楼作肿瘤医院使用,其影响相邻权健康权的证据不足,批复没有对邓先生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邓先生与这个行政行为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不具备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且该批复是海珠区卫生局1998年作出的,邓先生时隔8年才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5年的法定诉讼时效。故驳回邓先生的起诉。

  邓先生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已决定要上诉。

  ■案外新闻

  海珠区卫生局负责人表态

  大塘医疗楼不会成肿瘤医院

  海珠区卫生局负责人日前对此案作出回应,聚德花苑医疗楼将保留大塘卫生院功能,主要用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不会成为肿瘤医院。这种由社会力量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完成预防保健任务后享受与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同等的经费补贴。

  针对医疗楼是否存在超规划建设,是否会影响住户采光、通风的问题,该负责人称,医院建筑与周围两幢居民楼的间距均在16米~18米,对采光、通风的影响并没有居民担心的那么严重。

  业主日前又将规划局告上法庭

  规划不合法请求法院撤销

  日前,邓先生又将广州市规划局诉至越秀区人民法院,以“该非法批建行为损害了业主的利益”为由,请求撤销其“穗城规南片建字[1995]第29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关于大塘卫生院扩建的规划。

  邓先生认为,在1994年购房时,小区资料上说明,他的住房正对着小区绿化用地,直至约70 米的马路对面才有住宅楼。绿化地旁是公建配套卫生院。根据1993年广州市规划局关于聚德花苑的规划文件显示,按2.2万常驻人口的日常医疗需要,社区卫生院规划用地面积是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层数五层。而1994年,在广州市住建办给正骨医院的批文中,规划已改为9层(另设地下室一层),建筑面积11000平方米,扩大近4.7倍。他认为,规划进行如此重大的修改,并没有履行“卫生院等项目总平面方案送审前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要求,明显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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