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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岂能改变用途造成损失必须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4:28 大众网-农村大众

  本报临沂讯(通讯员李恩维朱磊)临沂市河东区农民曹某在转包的土地开餐馆,又转包与另一农民李某经营。李某在土地上开挖汪塘随意取土,造成土地损失。近日,法院依法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两名被告将改变用途的土地恢复原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2002年3月,原告周某与河东区某村签订承包合同一份,承包村外1.2亩土地为口粮

田,承包期限为30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周某将其中0.5亩土地转包给被告曹某,曹某却在耕地上建造餐馆。曹某后又将餐馆转包与另一被告李某经营。2004年10月,李某在土地上随意取土开挖汪塘,将耕地毁坏。周某与其协商赔偿事宜未果,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因占用土地而造成的损失2000元,并拆除所建房屋,将土地恢复原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曹某在耕地上建造餐馆,改变耕地用途,应拆除所建房屋,将土地恢复原状。李某作为餐馆的实际使用人也应给予适当补偿。原告周某承包本村土地,有义务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在其转包土地时,明知曹某要建餐馆,却还要转包,对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遂作出判决,曹某将建造餐馆的0.5亩耕地恢复原状,李某赔偿周某损失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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