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综合 > 正文

评论:司法审判没有“特区”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5:57 南方网
  工人日报网络版 林琳

  日前有媒体报道,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1.38%递增至2005年的66.48%。尤其是渎职侵权案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适用缓刑的比率,从2001年的52.6%递增至2005年的82.83%。

  另据已经公布的调查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5年,全国共有33519名职务犯罪被告人

被宣告缓刑,职务犯罪案件的年均缓刑率为51.5%,明显高于公安机关侦查案件19.74%的年均缓刑率。

   这一系列数据经媒体曝光后,社会舆论再次聚焦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典型的职务犯罪。我们不难推算出,当检察院历经初查、立案、侦查将职务犯罪嫌疑人起诉至法院,他们却十之七八被判缓刑,甚至免于处罚。当然,我们必须承认缓刑判决有其合理性,但是如此之高的适用比例,却直接导致大部分职务犯罪者虽摘了“乌纱”仍可保留公职,虽被判有罪却无需入狱。这,毕竟是不正常的现象。

   据称,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有抱怨。检察机关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经常要冒风险、顶压力,甚至每年都有干警因此负伤、牺牲,然而在付出了如此“昂贵”的司法成本揪出职务犯罪分子后,到了审判阶段却以缓刑、免刑告终,这严重挫伤了检察人员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同时也造成了国家司法资源的严重浪费。

   法学专家认为,如此适用缓刑不符合《刑法》关于贪污受贿罪的法定量刑标准,而且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平头百姓盗窃他人或公共财产达到1000元即可定罪,为官者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公共财产达到5000元才能立案,说明立法本身就不公平。但是,对于缓刑这样一项应该“平等”执行的法律制度,却出现了上述适用比例的巨大差异,法学专家提出必须予以纠正。

  我们知道,在中国的法制史上曾经有“八议”、“官当”等制度,即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对于贵族官僚犯罪,法律允许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流刑,这种公开的、明确的司法特权从三国时起直至明清,历经1600余年相沿不改。难道“刑不上大夫”的特权法还要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延续?

  来自民间的舆论则更为直白,职务犯罪分子终究还是“官”多,有着复杂的“官”系网,其特殊的身份时时都在向司法机关施加着压力,法官审理一个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时面对的可能是他背后的“整张网”。

  针对渎职案件缓刑适用比例不断攀升的现象和社会各界的广泛质疑,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人表示,将进一步完善立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同时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法院适用缓刑、免刑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刚刚出台,法律的规定已经足够清晰和具体,这已经为法治的实现提供了可能,但如果司法人员不能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那么再完备的规范也将是“纸上谈兵”。

  今天,我们提出这样一种司法现象,不是因为某个官员犯了罪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也不是想追究个别办案人员的法律责任,而是它影响了法律的平衡体系,从而也将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 法律的规定本是为了制裁违法、遏制犯罪,然而如此之多的缓刑传递给职务犯罪分子的信息是,即使判了刑也不用坐牢。既然犯罪的成本如此低廉,那又有什么值得害怕的呢?从这个意义上说,过多的缓刑适用是纵容了犯罪。它的示范效用是,“王子”犯法与庶民不同罪,“王子”在任何时候都享有特权,继而会有更多的人更加拼命地追逐名利,“买官”、“卖官”的现象也将层出不穷。

  也许一些审判人员认为职务犯罪相对那些暴力犯罪来说情节轻微,不会造成监管、考察的失控,符合“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可以适用缓刑。其实,问题并非如此简单。职务犯罪的“赃款”乃至损失可以计算,可以退偿,但是它对树立公正廉洁的社会风气、正确处理金钱与权利的关系、建立政府的公信力、对整个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和危害都是无法估量的。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在调整和平衡一定的社会关系,它传递给公众的应该是一种积极、正确的价值取向,司法活动是否起到了这种价值平衡的作用,是我们真正需要随时关注的问题。(编辑:张音)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