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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且慢以政令替代法律管理视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16:56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特约评论员 徐林林

  恶搞《无极》的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让胡戈成名,视频成了网友大秀其才的平台。不过网上“恶搞短片”将不再是“莫问出处”,“网络视频”将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统一监管。据8月15日《财经时报》报道,广电总局正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拟对这一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进行“围剿”。今后,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也需要领

取许可证。

  网络恶搞之风愈演愈烈,且越来越离谱。从形式来看,有短片恶搞、图片恶搞、油画恶搞、彩铃恶搞、真人恶搞,等等。就内容而言,对“红色经典”影片的恶搞,对英雄人物形象的“颠覆”,早就引发热议;而对演艺界明的恶搞,连一向豁达、诙谐的本山大叔也被气得一脸铁青。事实说明,对网络恶搞之风的确到了该刹一刹的时候了。

  但问题是,究竟靠什么来规范、净化网络视频?如果日后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也需要领取许可证,这不仅将加大行政管理和公众上网的运行成本,而且还有极少数人得了感冒,却逼着广大网民跟着吃药的嫌疑。按说,任何制约性政令的指向应该是少数人的不良行为,而不是给绝大多数人带来麻烦。所以,从制度设计层面上说,视频传播须申领许可证,既不合情也不合理。

  实际上,陈凯歌也好,八一电影制片厂也罢,面对恶搞《无极》和《闪闪的红星》,都曾表示对恶搞者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之所以这么说,相信他们是有法律依据的。在我看来,不管在网络上怎么恶搞,无非是涉嫌侵犯知识产权,或损害他人名誉权。而现行刑法对这类犯罪的认定、量刑都有明确规定。如果有谁冲破了道德底线,逐一依法问罪不就得了,怎么可以用一纸行政政令来替代法律的权威呢?如果相关法律条文不够完善,也绝对不是行政政令可以“弥补”的。

  以抬高网络视频传播门槛为主的管理条例,如果残留着“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传统行政痕迹,那我建议,还是且慢出台为好。毕竟,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路上已经走了好多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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