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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判决书的“消费者”应该是法院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0:02 红网

  据《现代快报》8月14日报道,12日上午,福州五一广场附近,一名男子高举着用红色大字写的“拍卖判决书”的条幅,引来了二三十人围观。原来,来自泉州的潘先生以公司代表的名义,正在当街“拍卖”一份民事判决书。这份判决书是法院判给该公司的20.5510万元应还款和诉讼费,可是时隔一年多,仍未执行下来。

  另据《经济参考报》8月14日报道,吉林省四平市一靠打零工养家的普通群众,因一

起交通事故状告一公安分局。赢了官司,却无法兑现赔款。无奈之下,他走上街头“拍卖”判决书,引起当地各界关注。

  昆明街头,一个人正拿着一份法院判决书在卖,开价两千块。一问才知道,这个人名叫陈开洪,1994年他从昭通老家到玉溪华宁县打工,帮人家放炮开矿,有一回开矿放炮时造成双眼失明,他把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直到去年,法院终于判决那个老板赔偿他14932块钱,但是这个钱一直拿不到手。最后他想出卖判决书这招,准备卖点钱回老家。(据《中央电视台》8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副庭级审判长张甫旗法官表示,“对于买卖判决书现象,不能笼统地用合法或者非法来判断”。既然目前我国的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那么我们就还不能说它违法。可是,毕竟它有不妥之处。不妥主要有二:其一,低价出卖判决书,不利于维护判决书所确认的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二,判决书被买卖,有损于法律的尊严。可问题的关键在于:其一,低价出卖虽然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了,但毕竟也维护了一大部分。用百姓的话说就是“少也总比没有强”。其二,买卖判决书虽然有损法律的尊严,但先是你法院的不力自己损了自己的尊严,更何况,我权利人也有该维护的尊严。

  卖判决书将对司法权威产生硬伤。但是,当事人又是被迫无奈的。难道,为了法律的尊严,就要放弃自己的权益吗?这真的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吗?

  其实,关键就在于法院。一张不能得到有效执行的判决书,在当事人眼里无异是一张废纸。换句话说,这种被迫和无奈的根源是在欠款人那里,但“发展”和“动力”却在法院那里。正因为法院的执法不力,才“促进”了当事人的无奈之举。法院是做什么的?是为了防止公民自己不合法地解决问题,解决“私怨”,而以法律的手段和武器来帮助公民解决的。可是,现在经过了法院这一道关,当事人不但没能解决问题,却又回到了自己解决的原始阶段。这无论如何都是法院所不能推脱责任的。

  另外,这不只是法院执法力度的问题,还有一个执法方式,执法智慧的问题。有时法院也不能过于教条,过于僵化。不能把判决书一发,简单做个调查就行了。还要彻底调查清楚,欠款人是否真的就没有能力还款,还是有其它的欺骗,隐瞒行为。我们不能排除欠款人转移财产资产。在执行时法院应该将事实调查清楚,而不是表面上的结论。

  所以,笔者觉得,要想避免发生卖判决书的事情发生,就应该把判决书“强卖”给法院,让他强制执行。否则这不能有效执行的判决书,与当官的吃饭“打白条子”的行为无异。

稿源:红网 作者:孔丙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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