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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官理应敢于“判后答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2:36 东方早报

  据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安徽、重庆、贵州、湖北等十余个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相关规定,三级法院全面推行判后答疑或判后释明制度,要求原审法官与立案法官共同听取当事人的初次申诉、申请再审理由,主要由原承办法官释疑解惑,以增强针对性和说服力,提高初次申诉的息诉率,减少重复申诉。

  据报道,各地实施判后答疑制度以来,当事人申诉特别是重复申诉明显减少,同时

,法官以“不服你可以上诉、申诉”,“不懂你可以去看判决书”等语言搪塞当事人的现象明显减少。

  简单地看,如果案件当事人对法官判决的依据和理由存在疑问,对判决结果不服,原审法官向当事人进行判后答疑,应该是法官分内之事。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推行判后答疑制度却颇为不易。部分法官担心“可能出现原审判法官重复处理申诉的情形,牵涉法官较多的办案精力”,其实并不是主要原因———真正的原因在于,对于自己能否很好地为当事人释疑解惑,有些法官并不十分自信,个别法官甚至担心,“我不答疑他还比较明白,我一答疑他反倒更加糊涂了”,反而加重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不信任。

  法官的答疑不能让当事人“明白”,一种特殊的情况是,当事人的确“糊涂到家”,法官再怎么解释、说明也不管用。另一种更普遍的情况则是,法官的答疑只是对判决书的简单重复,当事人如果看不明白判决书,同样也就听不明白法官的答疑;反之,如果法官的判决书写得很明白,能够以理服人,即便当事人是一个文盲,他请一个基本通法理、明事理的其他人就能帮他“读”懂判决书,而无需跑到法院来听法官答疑。

  所以,向当事人释疑解惑的工作,其实在法院的实质性审理过程中,在法官的判决书当中就应该做得尽量充分、扎实。早在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要求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要改变以往“言简意赅”、“惜墨如金”的面貌,做到“长篇累牍”、“不厌其烦”,对当事人和公众做出详细的交代。按照这个要求,法官的判决书应当是一篇第一无错别字、无语法错误;第二有明确论点、充分论据和合理合法论证;第三最好深入浅出、兼具逻辑性和感染力的论说文。判决书是法官交给当事人和公众的一份答卷,如果人们在判决书中只看到一个冷冰冰、硬邦邦的答案,却无法了解他的答题过程,又怎么能不疑惑丛生呢?而且,如果法官的审判真正做到了客观、公正,他为何又不愿或不敢在判决书中如实全面地展现这种客观、公正呢?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审判某一案件的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法官并未能够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他作出的判决,并非出于他作为法官的真实意愿与认知,而是某些案外因素或压力干预的结果。不独立则无以自主,不自主则无以自负其责,这名法官原本就不准备对他的判决承担多少责任,我们又怎能要求他承担对当事人判后答疑的责任呢?

  法官敢不敢判后答疑,判后答疑的社会效果如何,对法官的素质、办案质量、独立审判权乃至整个司法环境都是一个严峻考验。

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潘洪其 刘景 任大刚 单雪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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