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下月执行新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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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2:43 沈阳网-沈阳晚报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健康保险“长短不一”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健康保险按照保险期限分为长期健康保险和短期健康 保险。长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超过一年或者保险期间虽不超过一年但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是指保险期间在一年及一年以下且不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第十五条明确说,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第十六条则指出,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医疗保险条款要“合情理”《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医生不得代售健康保险 以往个别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时,为了占领医院这块市场,往往派业务员或委托医生在医院内销售健康保险,误导患者,使其稀里糊涂购买保险,消费投诉不时发生。即将生效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内销售健康保险产品;也不得委托医疗机构或者医护人员销售健康保险产品。 保险专业术语要通俗化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保险条款中的保险、医疗和疾病等专业术语提出询问的,保险公司应当用清晰易懂的语言进行解释。如果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被误导,应当做好解释工作,并明确告知投保人可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本报记者张建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