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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视频监管不应针对创作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4:25 大河网-河南商报

  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让胡戈成名后,视频成了网友大秀其才的工具。不过好景不长,网络视频将接受国家广电总局的统一监管。广电总局近日准备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新管理条例,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许可证。(《竞报》8月15日)

  如今在互联网上,泥沙俱下,许多“恶搞短片”带来不少负面影响。网络“恶搞”把英雄变成小混混,嘲笑理想主义;鼓吹技术上弄虚作假,来耸人听闻;以剽窃改造代替技

术创造等弊端,使监管网络视频变得很有必要。

  然而,网络视频是公民自由创作的表现,其中往往包含公民的思想和观点表达,因此,从宪政的意义上讲,网络视频创作是公民言论自由的组成部分,是公民一项重要的权利与自由。因此,对于网络视频进行监管,就必须谨慎。在我看来,对于网络视频的监管,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首先,网络视频监管的精神与目的,必须是促进网络视频的发展而不是限制。大量“恶搞短片”的确引发了一些负面影响,但我们更要看到,也正是“恶搞短片”的问世,大大降低了影视创作的门槛,激发了人们的创作热情,有助于文艺创作的繁荣与发展。同时,网络视频大大拓展了公民表达空间,使得许多人借助于网络视频进行思想与观点的表达。这些,都决定了对网络视频不能一限了之。

  其次,网络视频的监管要侧重于事后监管,以事前审批为辅。网络视频是一种个性创作,是一种观点表达,在其未问世前,就设定条条框框进行限制,就很容易束缚创作者的思维,扼杀创新精神。事前监管实质就是设立行政许可,也容易给权力寻租带来机会。所以,网络视频监管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严厉处罚违法违规现象,使得网络视频创作者和网站形成行业自律。

  最后,网络视频的监管要以监管网站为主,尽量避免对于创作者个人的限制。据悉,即将出台的条例既对网站进行监管也对创作者个人实行许可制。对于前者,新条例出台后,类似新浪、搜狐、网易等大的门户网站,将很容易获得资格,而一些中小网站可能因此处于竞争的弱势,但两者都会珍惜其资格,而遵纪守法;对于后者而言,个人要传播视频内容,需要领取许可证,其实是在为创作者设置门槛,妨害了其创作权,也容易导致大范围、不可控的创作者群体违规。

  ■杨涛(法学硕士)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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