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金额不得超过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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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4:59 华商网-华商晨报 |
省直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有什么注意事项,有关工作人员予以了明确。 问:住房公积金有没有提取额度限制呢? 答: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一年之内的,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为职工购房之日前(即立契时间)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即每年6月30日结转的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费用。此外,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未还清之前,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但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累计金额不得超过应偿还贷款本息。首次提取金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定期余额,以后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以前年度未提取的,不累计计算提取额度。 问:什么情况可以提取所有存储余额? 答: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职工户口迁出沈阳、非沈阳户口职工离开沈阳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 问:在职职工如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怎样处理? 答: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申请时须提供合法医疗机构的《死亡医学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宣告死亡判决书》、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及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