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纷止争 守住公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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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5:32 中国青年报 |
本报记者 林洁 农民工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照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个在广东法院系统中扭转农村人、城里人“同命不同价”的首创判例,为遭遇车祸死亡的农民工陈志林多“讨回”了16万元。负责审判该案的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黄学军表示:“此案是依法改判。” 2005年9月,广西藤县农民陈祖玲夫妇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上诉到佛山市中院,因为他们对儿子陈志林的死亡赔偿金的数额持不同意见:在佛山工作、生活了3年多却只能拿到农村居民标准的8万元赔偿金。 “这个赔付结果仅为佛山市城市居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的三分之一!”黄学军说,此案的判决关系到佛山市300多万名外来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意义非比寻常。这些外来农民工为佛山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对他们一直按原籍户口性质对待,明显带有歧视性。当时接手该案的律师张翊表示,因为此类案子很难举证,又是史无前例,改判的可能性很小。 黄学军翻阅了大量的资料后发现:在2004年年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公安厅出台的《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提出了“受害人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1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标准对待”。最终,黄学军对此案进行了改判,陈志林第一次“享受”了城市人的待遇,虽然这是在其去世后的判决书中。 有媒体把黄学军称为“弱势群体的保护神”、“创新型法官”,然而,黄学军这样说:“法官无权修改、创造法律,在法律框架内审判,是法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一个法官如果偏袒某一方,谁还会指望法官做到公平和公正,法官的审判又怎么能够达到化解当事人纠纷、平息原被告矛盾的作用?我只是比较用心去寻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之间的平衡点罢了。” 单亲妈妈李某曾在佛山一家酒吧当领班。深夜下班时,李某被摩托车撞倒,落下终身残疾。法院一审以李某应先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为由,驳回了她要求酒吧老板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二审开庭后,李某和父亲在法庭门口久久不愿离去,他们一家三代未来的生活希望都寄托在黄学军的终审判决上。事实上,李某的案子已经超出了60天的劳动仲裁申诉时效。严格地说,她已经丧失了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 劳动争议案件是弱强对峙的案件,黄学军深知被上诉人的抗辩理由不无道理,可是李某的伤害已经造成,酒吧老板的行为是否有法律规避之嫌?当天晚上,黄学军主动找到酒吧老板,从法理的角度向他讲了当事人被伤害的具体事实。经过3个晚上的长谈,酒吧老板最终表示愿意一次性支付给李某3万元。 “优秀的法官不能在社会洞察力方面有所缺失,不能对当事人的困境视而不见,不能不考虑判决结果对人的影响。”在佛山中院,很多离婚、工伤、交通事故引起的诉讼以及二审上诉案件,都集中在黄学军担任副庭长的民一庭。民一庭处理的矛盾纠纷,往往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解决不好就有可能诱发刑事案件。 黄学军尽量给当事人说话的机会,在她看来,如果法官不让当事人把话说完,他们就会有一种有冤无处诉的感觉,那么即使在程序和实体上我们处理得很公正,却不能消除当事人的疑惑,无法让当事人从内心里接受判决。所以,法官就需要这种“不厌其烦”的态度,把庭审当做缓解纠纷的“减压器”、化解矛盾的“润滑剂”。 10多年的法官生涯,黄学军以惊人的效率办结了2000多起案件,无一案发回重审、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当事人服判率极高。 “和黄学军一起办案,感觉很踏实!经她批过的案子,连标点符号都不会出错。”同事周芹告诉记者,黄学军常对他们说,“每个案件只是我们所办的千百个案件中的一个,而作为当事人,一辈子可能只打一次官司,我们徇私枉法轻易断案,就可能影响当事人的一生。” 黄学军的职业理想——“定纷止争乃是民事法官的终极目标”,但在她脱下法官制服后,我们看到了生活中的黄学军就是一个普通的女人——勤于家务、热衷于逛街,甚至喜欢收藏可爱的“维尼熊”。 本报佛山8月15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