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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公权力不应干涉市民将房屋出租给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6:00 光明网
徐光木

  8月10日,郑州市职业乞讨人员救助工作座谈会召开,14个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就《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讨论稿)》进行了讨论。讨论稿提出,今后民政、公安、劳动等部门将对职业乞讨者每月进行一次集中救助行动。意见还特别规定,劝告市民不准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河南日报》8月11日)

  在我看来,“禁止市民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规定的威慑力要远比其它禁乞手段,

比如划分禁乞区、号召市民不要向乞丐施舍等方式都来得厉害。可以想像的是,如果此规定得以通过,其对乞丐们的打击将是致命的。因为后者充其量只能对乞讨者的收入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而前者呢,将迫使乞丐们不得不都像流浪汉一样露宿街头,使其纵然日进五金也租不到房住,由此,乞丐们就可以大大方方地搬出房屋,名正言顺地睡在大桥底下、马路两旁了。

  这实在滑稽得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房屋所有权包括四个部分:房屋使用权、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这就是说,房屋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拥有将房屋出租给谁的自由,而不管承租人是农民、工人、打工仔还是乞丐,只要双方能够达成合意,这种出租关系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从表面上来看,地方政府禁止市民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是出于救助乞讨者的考虑,而其实质上侵犯的是民法意义上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私权自由。

  另一方面,此规定还存在着天生的致命伤,就算政府在做出“禁止向职业乞丐出租房屋”这一规定的时候再义正辞严,可对于职业乞丐究竟该如何判定呢?众所周知的是,乞丐在我国不成其为正当职业,并没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和工作证明,除非乞丐们都不打自招,房主根本不可能获悉他们的真实身份。既然连乞丐的真实身份都难于获知,此规定又有多大的可行性可言呢;既然措施的可行性在执行之前都被打上了大大的问号,那么此规定可能产生的实际效用又能够好到哪儿去呢?

  这一连串的疑问容不得我们的乐观,就算此规定最终得以出台,我想也只是一厢情愿的结果,是当地政府部门开给自己的一张自欺欺人、自娱自乐的空头支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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