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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出租汽车协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6: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通知精神的实施意见》(穗出管〔2006〕4号)精神,结合我市创建出租汽车文明行业的工作要求,为规范我市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委托管理行为,引导企业做大做强、扶优限劣,提升服务水平,现提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委托管理和经营权委托管理的相关意见如下:

  一、总则

  (一)企业委托管理。

  1.企业委托管理是指被托管企业与托管企业签订企业托管协议,由托管企业对被托管企业进行整体管理(含车辆、驾驶员和营运业务统一管理),被托管车辆和驾驶员以被托管企业名义进行营运的经营行为。

  2.托管企业和被托管企业可以单独或联合体的名义申请企业经营资质等级评定。

  托管企业和被托管企业双方权利义务如下:

  (1)被托管企业在市客管处的有关业务(证照、违章、培训、投诉、会议、文件领取等)统一由托管企业负责办理。

  (2)被托管企业车辆驾驶员由托管企业以被托管企业名义聘用并接受托管企业的管理。

  (3)托管企业要加强对被托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做到行车安全、文明服务。被托管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责任由托管企业负责。

  (4)被托管企业向托管企业支付托管费,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被托管企业不得要求司机承担托管费。

  (二)经营权委托管理。

  1.经营权委托管理是指出租汽车经营权持有人不符合出租汽车经营资质条件或不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经营权持有人与托管企业签订托管协议,被托管车辆接受托管企业管理并以被托管企业名义进行营运的经营行为。

  经营权委托管理可分为二种形式:一是经营权持有人已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营运手续,将经营权和车辆托管于托管企业;二是原托管车辆退出营运市场后,经营权持有人不再自办车辆营运手续和聘用驾驶员,而是将经营权托管给托管企业,由托管企业办理车辆和驾驶员营运手续。

  2.经营权持有人不符合《广州市市区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规定经营资质条件的,要选择符合托管资质条件的企业将经营权进行托管。原挂靠企业不符合托管资质条件的,要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不得无故刁难,拖延时间。

  3.经营权持有人与托管企业权利和义务如下:

  (1)托管企业向经营权持有人支付经营权使用费,具体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

  (2) 托管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被聘用的驾驶员接受托管企业的管理。

  (3)经营权持有人不干涉托管企业对托管车辆及驾驶员的管理工作。

  (4) 托管企业要加强对托管车辆和驾驶员的管理,做到行车安全、文明服务。

  二、托管条件

  接受企业和经营权托管的企业除符合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资质条件外,还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二级一类”(含二级一类)以上经营资质等级(经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企业综合考评复核合格)或上一年度经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服务质量测评排名前10名,并具有二类以上维修经营资质。

  (二)一年内未发生特大行车安全事故。

  (三)接纳被托管企业后,人均经营场地面积及停车场面积等条件,仍达到一类企业经营资质的基本条件标准。

  三、托管程序

  (一)企业委托管理。

  1.企业委托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被托管企业与托管企业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并在市出租汽车协会加具意见。

  (2)托管企业、被托管企业做好被托管企业驾驶员及管理人员的稳定和安置工作。

  (3)托管企业、被托管企业持托管协议到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办理托管备案手续。

  2.托管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托管期限。

  (2)托管企业和被托管企业的有关情况。

  (3)托管费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4)双方权利、义务。

  (5)合同变更、中止和解除的条款。

  (6)托管变更费用的承担。

  (7)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8)被托管企业驾驶员及管理人员的稳定和安置条款。

  (9)违约责任。

  3. 企业托管的时间不少于1年,托管到期后需要延续的,原托管企业要符合本意见第二部分托管条件,并重新办理托管手续。

  4.被托管企业与托管企业经协商一致,可对托管进行变更,托管变更由市出租汽车协会加具意见后,到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办理托管变更备案手续。

  5.托管后被托管企业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到主管部门办理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经营地址变更手续。企业进行托管或变更托管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含车辆改色费用),由托管企业和被托管企业协商承担,并保护驾驶员的合法权益。

  (二)经营权委托管理。

  1.托管按以下程序进行办理:

  (1)经营权持有人与托管企业签订书面托管协议。

  (2)托管企业持托管协议、托管申请表、经营权证书等到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办理车辆营运手续。

  (3)托管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其期限与托管协议期限保持一致。

  2.托管协议包括以下内容:

  (1)托管期限。

  (2)托管企业的负责人姓名、托管企业的办公地址、车辆停车场地址、车辆维修厂地址以及托管企业的有关情况。

  (3)经营权使用费及支付的时间和方式。

  (4)双方权利、义务。

  (5)合同变更、中止和解除的条款。

  (6)托管变更费用的承担。

  (7)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8)违约责任。

  3.经营权持有人与托管企业托管协议到期后,经营权持有人可选择将车辆继续托管于符合本意见第二部分托管条件的原托管企业(经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考核合格)或第三方。

  车辆继续托管于原托管企业,经营权持有人与托管企业要重新办理托管手续。车辆托管于第三方的,原托管企业要配合新托管企业做好车辆过户手续。原托管企业不符合出租汽车经营资质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资质整改。

  4.托管期内,经营权持有人与托管企业经协商一致,可对托管进行变更。新托管企业要符合本意见第二部分托管条件。托管变更要到广州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办理被托管车辆过户手续。

  5.托管变更后,原托管企业不符合出租汽车经营资质条件的,要及时进行资质整改。

  6.托管变更后,新托管企业要履行原托管企业与驾驶员签订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保证驾驶员权益不受侵害,并做好驾驶员原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和车辆技术挡案等有关材料的接收工作。变更托管发生的有关费用,由经营权持有人与新托管企业协商承担,不应由司机承担。

  原托管企业要提前30日告知驾驶员托管变更情况,并及时将司机劳动合同、承包合同和车辆技术档案等有关材料移交新托管单位。

  四、附则

  (一)托管企业、被托管企业和经营权持有人违反本指导意见的,市出租汽车协会予以劝告,并可在全行业予以通报批评。

  (二)托管企业、被托管企业和经营权持有人违反本指导意见,情节严重的,市出租汽车协会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调解和处理。

  广州市出租汽车协会

  2006年8月11日

  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权委托管理指导意见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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