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不能经营出租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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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6: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颜士然 摄本报讯 (记者蒋悦飞 实习生崔群 通讯员穗交宣)出租车将不允许个体经营,广州2718个由自然人使用的出租车经营权今后都必须委托给车辆在300辆以上、管理到位、年度内没有发生重大投诉和安全事故的出租车企业经营。 广州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昨日发布了《广州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权委托管理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广州的出租汽车行业企业和经营权委托管理行为进行了规定,即日实施。不过,目前已经签订了委托合同、正在运营的“个体出租车”,暂时可以维持原先的合同,在车辆进行更新换代的时候执行新标准即可。 约一成半出租车要择“新主” 据介绍,广州现有出租汽车企业88家,其中50~100辆车辆企业21家,50辆以下车辆企业30家;共有出租汽车经营权16027个,其中自然人使用2718个,占经营权总数16.96%。自然人使用的经营权因不符合出租汽车经营资质条件或不以自己名义(不允许个体经营)进行经营的,须将经营权或车辆委托给具备经营资质条件的企业经营。 据悉,受委托的出租车企业规模必须要达到300辆以上,公司管理规范等,目前来说,只有广骏、白云、交通、花园、天湖统一、穗盟等8家出租车公司达到这一标准。或者受委托的出租车企业上一年度服务质量测评排名前10名,并具有二类以上维修经营资质。此外,受委托的出租车企业还需一年内未发生特大行车安全事故,接纳被托管企业后,人均经营场地面积及停车场面积等条件,仍达到一类企业经营资质的基本条件标准。 企业托管期限不得少于1年 据介绍,目前广州“个体出租车”的经营权委托管理处于自发、无序状态,因为经营权持有人与车辆实际经营者相分离,从而导致管理脱节,责权利不一致等众多问题。“比如说要给司机买社保、签劳动合同,因为双方没有具体的约定和规范,经营权持有人和委托公司之间就会相互扯皮。”广州市客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指导意见》规定,委托管理双方须签订书面托管协议,其中企业托管期限不得少于1年。企业和经营权进行托管或变更托管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含车辆改色费用),由托管企业和被托管企业协商承担,不得增加司机负担。被托管车辆发生安全事故的,管理责任由托管企业负责。 3年内个体出租车忙寻新主 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广州这2718辆“个体出租车”都已经有了正常的委托企业。“《指导意见》尊重‘个体出租车’以前的委托关系,只要目前的委托合同还没有到期的,都可以维持原来的关系不变。不过,当合同到期,出租车更新换代的时候,‘个体出租车’的委托关系必须符合规定进行委托。”据介绍,未来三年内正是这2718辆“个体出租车”更新换代的高潮,其间,他们都将加盟服务比较规范的出租车公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