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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存外资行 起点100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6: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人民币存外资行起点100万元
▲眼下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103家外资银行分行,并非都能直接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牌照。根据加入WTO的承诺,中国金融市场大门将在年底打开,但并非所有外资银行都能分享人民币零售业务的盛宴。中国银监会日前向部分银行下发《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外资银行想要从事人民币零售业务(如存款、信用卡等),须在中国本地成立公司。

  外资行经营人民币业务门槛

  在中国注册,成为独立法人;

  只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

  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须“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

  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

  本报综合报道 中国银监会日前向部分银行下发《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允许外资银行在自由选择商业形态的原则下,实施当地注册法人银行导向。如“××银行广州分行”,其含义是注册地在外国的某银行在华分支机构。若改为独立法人,则成为某外国银行在中国的独资银行公司——“××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汇丰银行中国区总裁翁富泽表示,该行已收到征求意见稿,现阶段不便发表评论。“汇丰相信该草案是银监会为国内银行业长远发展采取的积极措施。”翁富泽说。

  业内人士表示,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年底将对外资银行开放人民币零售业务。但这一承诺并不意味着眼下经营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的103家外资银行分行,能直接获得人民币零售业务牌照,分享我国14万多亿元人民币居民存款的大蛋糕。若其想染指境内居民的人民币零售业务,必须在国内注册,成为独立法人。

  允许独立发行银行卡

  业内人士坦言,此次银监会对《条例》修订,主要是便于今后的监管。对外资银行而言,原先在信用评级和风险控制都依赖母行的分行,在成为新公司后,很多业务将“从零开始”。但长远看,法人银行拥有“人民币零售业务”和“独立发行银行卡”等资质。

  在《条例》修订要点中,对法人银行与外国银行分行将实施差别政策,如允许法人银行从事银行卡业务,但外国银行分行由于非法人主体,不能发行银行卡。

  同时,法人银行将完全享有“国民待遇”。修订稿指出,外资法人银行的准入程序、监管标准将尽量与中资银行一致,而外国银行分行由于母行在海外,监管要求将有区别。同时,外资银行成为独立法人可以参加存款保险计划。

  人民币个人业务门槛高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新规允许法人银行从事全面人民币业务,但也为其设置了较高标准,如“允许吸收中国居民个人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定期存款”。同时,法人银行总行初次获得人民币业务许可,仍需满足“开业三年、连续两年盈利”的条件。目前,外资银行在我国设有法人机构的仅为14家,其中7家外资法人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

  修订稿还指出,对法人银行及其下设分行注册资本和营运资金的要求与中资银行保持一致,法人银行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其下设分行营运资金为1亿元人民币;而目前外国银行分行经营全面外汇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2亿元人民币,经营外汇和人民币业务营运资金最低为3亿元人民币。

  合资行控股股东为外国银行

  此外,征求意见稿首次明确,“合资银行控股股东为外国商业银行”。这也就是说,合资银行的控股股东必须是外国商业银行。

  现行《条例》对合资银行的定义是“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银监会表示,“从其他国家经验看,外国银行在东道国注册的法人银行,通常皆为该银行的附属机构,母行控股51%以上,更常见的是由母行100%控股的子行。”

  另外,意见稿还要求现存3家(社会性)外资财务公司限期转制为银行或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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