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个人健康险费率可浮动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6: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日前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从而证实了之前在业界盛传的返还型健康险即将停售的消息。 据了解,包含生存给付责任的健康险就是“返还型健康险”,具有“有病赔钱,无 病返本”的特点。业内人士分析,保监会此次叫停,主要是因为返还型健康险的赔付率居高不下,保险公司风险很大。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返还型健康险,一种是由一款人身险主险附加健康险所形成的产品组合,另一种则是单独的返还型健康险产品,保监会叫停的是后者。据透露,9月1日前各家保险公司必须调整产品,但之前售出的“返还型健康险”将不受影响,被保险人可继续享有保单所规定的利益。业内人士表示,取消了生存给付责任的健康险,其费率应该有所下降。 疾病诊断标准要与时俱进 眼下,重大疾病保险的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往往会以被保险人的“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而拒绝赔付。如很多保险公司的重疾险条款规定癌症患者一定要通过切片确诊才予理赔,但在实际临床医学中,很多癌症病种不需要切片即可诊断出。 这种因“诊断标准”而引发的赔付纠纷有望得到改变,《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如果有保险公司“顶风作案”,保监会将责令保险公司停止销售该产品,并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精算责任人、法律责任人予以警告。 短期个人健康险费率可浮动 《办法》还允许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实行费率浮动,而团体健康险产品则被允许实行条款参数可调。这是首次在人身险产品中允许实行费率浮动。 今后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可根据投保人的情况,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保险费率。另外,短期团体健康险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调整保险金额、起付金额、给付比例、除外责任等。 日前,中国保监会颁布了我国首部规范健康保险经营行为的法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共分八章53条,对健康险产品从设计到销售都进行了明确规范。 本报记者 史丽萍 《办法》的其它看点: 一、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不少于10天的合同犹豫期。 二、保险公司不得在医疗机构场所、委托医疗机构或医护人员销售健康险产品。 三、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 四、凡是含有保证续保条款的健康保险产品,应明确约定生效时间,且不得约定续保时保险公司有调整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范围的权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