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音乐作品版权赔5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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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6:16 大洋网-广州日报 |
本报北京讯 (记者谢绮珊)近日,华友世纪因侵权使用源泉在中国内地独家拥有的音乐作品版权,而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承担侵权责任,华友世纪须对源泉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此次法院判决,华友世纪赔偿源泉公司共计5万元人民币。 这是继6月份中华网败诉之后,源泉由于在无线增值领域音乐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而获赔偿的又一诉讼判决。 从去年6月份起,周杰伦音乐作品著作权拥有者授权源泉公司,在中国内地独家销售周杰伦所有歌曲的无线增值产品,全面负责周杰伦歌曲的网络盗版监控等服务。去年10月底,源泉将未经授权擅自向用户提供周杰伦15首歌曲的音乐作品铃声服务的华友世纪告上法庭。 昨日,源泉的代理律师郭春飞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需要强调的是,本次判决是国内司法部门首次明确认定OP(原创版权)概念,并依此认定音乐作品权属的判例。根据国际音乐行业惯例,音乐作品出版物(如CD彩封)上标注了OP字样,即是该音乐作品词曲著作权之持有人的署名。本案从音乐著作权的角度表明了国内法律制度与国际音乐行业惯例之间的接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