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换二手房应考虑“过渡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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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6:17 大洋网-广州日报 | ||
文/记者 赵斌 图/记者卢政 合同不是儿戏 签订前应明确条款 就此问题,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许建军律师告诉记者,类似王先生这样的合同纠纷,他们律师事务所近三个月来已经接到过很多起。究其原因,就是受到房产新政影响,二手房交易的税费发生变化,买卖双方在交易房屋时因“打税”提高而想重新签署合同。“虽然对房产新政策变化带来的影响,一些合同没有约定,但是,在相关的条款上,房屋买卖合同是有详细规定的,所以,买卖双方遇到这类事件,还是要依照合同明确的条款来履行。”许建军说。 许建军表示,双方都应该有心理承受力,毕竟合同不是儿戏,在签署前,应对税费缴纳等细则进行明确的规定。“双方应该本着协商的态度来解决,共同商讨对策以尽量遵守合同。如果实在协商不成,那么,就必须能够举证证明合同约定有误,否则合同还是有法律效力的。” “打税”变化导致合同违约 钟先生于2006年4月在某中介公司签署了放盘委托,约定自己的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不包含二手交易的过户税费,即实收价)。5月份,王先生在该中介处签署了求盘委托,由中介公司带领王先生查看钟先生的物业后,王先生签署了《认购意向确认书》并下定金人民币五千元。当日下午,中介公司将该信息告诉了钟先生,钟先生表示愿意出售房屋,并签订《出售意向确认书》,收下了中介转交的三千元定金,明确10日内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就在这时,建设部等九部委的房产新政出台,规定房屋买卖未满五年要缴纳全额营业税,这样一来,这套房屋就要额外增加买卖的营业税,王先生要多付税费。于是,王先生拒绝签署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双方协商无果后诉诸法律。 中介方的代理人告诉记者,当时双方都签署了意向书,并有定金做保证,双方签署合同是顺理成章的事。而王先生单方面拒绝签署合同,对自己的决定却不能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约定的签约时间内拒绝履行自己的签约义务,有违诚实信用的商业原则。 而王先生则表示,因为房产新政是突然出台的,之前没有一点预兆,而且合同中也没有写明因政策变化不能更改合同,所以,自己不能签署这份合同。他要求重新签订合同细则,更改因房产新政带来的税费调整条款。 提醒: 消费者要考虑过渡期 世安居不动产总经理夏玉飞告诉记者,房产新政出台对于东莞二手房的影响不是立竿见影的,要有一个过渡期。 但是在这期间签订合同,如果是未满五年交易房屋的,那么营业税就会增加。有些房屋交易都是一方包税的,这样的影响就会大些,但是,对于已经定下的合同,还是要签,这是受法律保护的。 夏玉飞认为,目前,东莞的二手房市场投机性小,这是具有的优势。市民在买房时,只要是自己需求的,还是应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房产新政之后不能过多期望楼价大涨或是大跌,因为国家的宏观调控是一个比较长期的调控行为,房产新政要改善的也是二手房市场健康的运转和流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