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折商品不能免除“三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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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7:20 大众网-大众日报 |
本报济南讯时至季尾,不少商家打出“打折牌”。但是,省城的李女士在一家商场选择好商品准备付钱时,营业员告知她,所购产品是打折商品,一律不退不换。 像李女士这样的遭遇并不少见。记者走访了泉城路部分商家,发现许多商家都有类似的规定,有的商家干脆在店铺中竖起了“打折商品,概不退换”的告示牌。 记者就此采访了省消费者协会投诉处的吴主任。吴主任提醒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吴主任说,打折不同于处理,处理品是有瑕疵但不影响使用的商品,只有在商家明确指出所售商品为处理品时,才能免除“三包”责任;而打折只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与商品应具备的质量、功能无关,因此不能免除“三包”责任。消费者要保留好发票等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