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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拍卖狩猎权”是明智之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02 法制日报

  法治观察

   及时、主动的回应有助于化解猜疑和误解,争取共识和支持,推动行政权力运行的阳光化,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是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大背景之下的明智之举

  本报特约评论员 胡子敬

  在一片质疑和反对声中,国家林业局新闻发言人曹清尧近日就“拍卖狩猎权”召开紧急新闻发布会,宣布原定于本月13日在四川成都举行的“2006年秋季国际狩猎野生动物额度”试点性拍卖活动将延后举行;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之后,该活动将继续推行,以使狩猎权审批更加“阳光”。这反映出政府有关部门对民意的重视、对舆论的尊重和对决策的慎重,这种及时、主动的回应有助于化解猜疑和误解,争取共识和支持,推动行政权力运行的阳光化,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因而是建设法治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大背景之下的明智之举。

  事实上,国际狩猎通过“内部审批”的方式已经在国内运行了二十年之久,之所以没有引起公众的关注,是因为这种行政审批完全在权力系统的内部封闭运行,造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行政机关没有发布信息的义务,社会公众更没有获取信息的渠道。但在行政许可法通过之后,这种“内部审批”失去了合法性的基础;为了促进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必须通过行政许可制度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采矿、狩猎、排污等影响生态环境的行为必须获得行政许可。从这个意义上讲,狩猎权从行政审批到行政许可,从内部操作到外部拍卖的嬗变,是对行政许可制度的一次检验,打破了行政权力暗箱操作的惯性,维护了公众的知情权。

  但这一明智之举,也有不明智之处。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直接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并非是“必须”为狩猎设置行政许可。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那么此次“拍卖狩猎权”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呢?显然不是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和展览,“其他特殊情况”这一兜底条款成了有关部门为狩猎争取合法空间、谋取部门利益的幌子和遮羞布。

  尽管有关部门的负责人解释“狩猎并非乱捕滥猎,狩猎本身就是保护”,并言之凿凿“有计划有针对地狩猎,淘汰老弱病残,人为净化动物种群,减少疾病传播和动物间的无谓竞争,从而实现野生动物种群及其生存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但这种说法仍然缺乏说服力,无法得到公众的认同。尤其是此次拍卖的狩猎额度中竟然包括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二级保护动物藏原羚、马鹿等,更是引发了社会的普遍质疑;一些研究人员和民间动物保护组织针锋相对地提出,真正科学的自然的保护野生动物方式,应该是适度调控食物链间种群数量的平衡,比如食草动物多了,应该引入其上一级的适合的食肉动物进行自然调节,而不是非得靠枪来维持“生态平衡”。

  既然行政部门的解释得不到公众的认同,民众的意见也没有被行政部门采纳,那么比较谨慎妥帖的做法应当是引入中立的科研机构,对设置狩猎许可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向民众交代清楚中国的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根据野生动物自然死亡率和调控野生种群数量的需要,对狩猎野生动物种类和数量实行科学评估,从而得出应不应该允许狩猎,在什么时间什么区域允许狩猎,狩猎的范围是什么的结论。同时,狩猎许可的收益如何分配,还应当听取专家的建议,征求民众的意见,既要促进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又要对野生动物所在地进行适当补偿,调动其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尤为关键的是,收益的分配方式应当公开明示,接受公众、媒体和审计部门的监督,防止公共资源部门化,部门资源个人化。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在暂缓“狩猎权拍卖”的基础上,有关部门把野生动物资源分布变动和狩猎许可的收益分配这两笔帐再算得更清楚一些,才是更为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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