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常加班”拷问劳动法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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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02 法制日报 |
调查结果显示,八成以上的企业存在普遍的加班现象,仅有1%的企业表示,不存在单位员工加班现象。中国已成为全球工作时间最长的国家之一,“加班”已成为中国企业普遍的“生存方式”。(8月14日《中国青年报》) 然而,这种情况的存在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企业如果需要延长员工的工作时间,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 时间的工资报酬。但事实上,真正能够执行这项法律规定的企业并不多。加班成为企业生存方式,拷问劳动法的权威。在法治社会中,严格遵守法律,认真行使法律权利,严格履行法律义务,是任何组织和个人生存的基础和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应该得到每个企业的严格遵守。然而,现实却是劳动法成了“豆腐法”,根本发挥不了应有作用。企业强迫员工加班且不付加班工资、降低劳动保护标准,压低最低工资,随意克扣处罚员工等违反劳动法的现象比比皆是。 这一方面显示了劳动法的权威不足。并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同时也暴露出一些法律自身的缺陷和漏洞,使得劳动执法遭遇许多尴尬;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地方政府和劳动执法部门的监管和执法不到位。不少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的经济增长,不仅放任个别企业对员工的盘剥行为,甚至还采用红头文件的方式对不良企业特殊保护起来,束缚和限制劳动执法部门的手脚,致使一些不良企业肆无忌惮地践踏国家法律,侵犯员工权利。 任何时候,劳资双方都有强弱之分,而劳动者往往处于绝对劣势,没有能力与强大的资方分庭抗理。这也是劳动立法出现和发展壮大的根本原因。同时这种实际的实力对比,从客观上要求立法和执法必须从关照劳动者权益角度入手,强化员工权利保护,从而加大员工一方的砝码,使劳资关系实现基本平衡。如果法律得不到执行,政府执法部门事实上倾向于企业和资本,那么劳动者的处境就是典型的“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加班成为企业生存方式”是一个综合社会问题,既有立法执法方面的缺陷和不足,更有经济发展水平和企业创新能力的制约,更不利于整体社会和谐,应当得到逐步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