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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滥用背后是廉政缺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02 法制日报

  一语中的

  刘贺

  8月12日,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陈平因犯故意杀人、私藏弹药、受贿罪被执行死刑。他曾经说过一句在当地至今都流传很广的“名言”:“我虽然没有提拔

一个县处级干部的权力,但我要放倒一个县处级干部很容易。”(8月14日《新华每日电讯》)

  “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这句来自英国阿克顿勋爵的政治名言至今仍昭示着颠扑不破的真理。

  “我虽然没有提拔一个县处级干部的权力,但我要放倒一个县处级干部很容易”,诸如此类的“名言”能到如此等级,高分贝的背后自是权力在壮胆。但是,对于这种检察权的失控,仅仅只归结于持权者的滥用显然有失偏颇。因为在权力的另一方,受检察者廉政的缺失其实一直在为这种滥权行为创造着貌似合法的前提。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律赋予了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权力,但不意味着这种检察权就能够无法无天,而是要在法律的监督之下依法行使。身为人民公仆的国家干部,如果其政治过关、党性过硬,没有授人以柄的行政过失和贪污受贿,没有能使滥权者借题发挥的违法乱纪,又岂会如此无力而又无奈地沦入这些滥权者的股掌之中?毕竟,在多层监督的现有法制体系里,遗判漏罚或许有之,而生编硬造的“莫须有”罪名则基本没有生存的空间了。

  还是一句老话说得好:苍蝇不叮无缝蛋。那些给予陈平权力滥用空间的部门和个人,显然是想通过权力的互换来留一条后路,以求为自身可能发生的廉政问题进行暗箱的当下救赎或未来按揭。所以,面对此类滥权现象,在对当事人的任命和监督问题而穷追猛打之余,我们更应该拷问的,是位于权力另一端的廉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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