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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改就业协议无效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04 沈阳网-沈阳今报

  方先生:我是一所高校2006届毕业生,6月份同用人单位签订“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接收意见栏签有“同意聘用”字样。我毕业后报到时,单位又提出说要进行一个月的“试用”,10天后相关部门以不能胜任职位为由终止试用另等通知。请问,这样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用人单位可以与你就试用期进行约定,但试用期不是签就业协议的必要条款

。如果当初的就业协议中没有关于试用期的约定,这个要求是不合法的,你可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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