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移档案不及时单位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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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18 南京晨报 |
晨报法援热线86852801报道职工李先生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因为原单位迟迟没有将档案关系转到人才市场而导致没法再就业,日前他通过劳动仲裁部门讨回了1万多元的赔偿。 据了解,李先生原是一家机械生产企业的老职工,去年下半年,因为企业经营状况不景气,便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李先生被推向社会后,由于自己的档案还 在原单位没有转移出来,没办法到劳动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后来他凭着自己过硬的操作技术,很快就找到了一家民营企业工作,可等过了试用期准备签合同时,同样是因为档案的问题,没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单位赔偿因此带来的损失。对此,劳动仲裁人士指出,根据相关法规,用人单位在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7日内,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报职工户口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自终止、解除劳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30日内,持缴纳失业保险的有关材料将职工的档案转移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 作者:端木/来源:南京晨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