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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保全财产竟然全部“灭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6日08:21 兰州晨报

  30万保全财产竟然全部“灭失”

  兰州中院已决定对该案立案审查

  7年前,兰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魏汉邦吃了一场官司,他的30万元等值的物品被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扣押,并委托原告人妥善保管。可是,该案件结束后,原告保存的财产却

全部“灭失”。8月14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决定对该案件立案审查。

  30万元财产被查扣

  1999年1月20日,兰州中院受理了兰州兴升建筑安装工程总队第二工程部经理唐某诉兰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魏汉邦联营合同纠纷一案。同年2月10日,唐某申请财产保全,并由兰州方圆工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日,兰州中院作出裁定,冻结被告魏汉邦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扣押等值财产,期限6个月。

  同日,兰州中院向魏汉邦留置送达该裁定,并对其在七里河区人民医院工地上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异地扣押4车钢模板、1台搅拌机。同时,法院对该工地上的其他建筑材料予以查封。查封笔录记载,案件的第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果园建筑工程队队长方正龙陈述:“工地上的财产有我的,也有魏汉邦的。”

  办案法官不顾方正龙的解释,将工地财产全部查封。1999年2月12日,兰州中院将异地扣押的财产交原告唐某保管。

  拒不交回保管财产

  记者从兰州中院对此事件的一份确认书上看到,唐某在保管查封的物品期间,使用了兰州中院扣押的这批财产,并且由于其未尽保管责任,其他单位也使用过这批财产。

  当时,方正龙对兰州中院的保全行为提出异议,法院于1999年3月11日告知方正龙提交扣押财产属于其自己所有的证据,并告诉方正龙可以使用就地查封的财产。2000年3月6日,兰州中院告知方正龙的委托代理人对查封的有关物品予以解封。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兰州中院责令唐某交回扣押财产时,唐某拒不交回。

  2000年12月29日,兰州中院对唐某诉魏汉邦合伙纠纷案作出裁定,因原告唐某作为本案的诉讼主体不适合,裁定驳回唐某的起诉。2002年5月20日,兰州中院作出裁定,解除该案的保全措施,限令唐某在10日内将保管的物品交至兰州中院,但物品已经“灭失”。

  兰州中院立案审查

  方正龙和魏汉邦开始要求兰州中院对该案件进行确认并赔偿,法院对该事实没有异议,但作出的确认书认为,该责任应该由唐某承担,因为唐某没有尽到保管义务。

  方正龙和魏汉邦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省高院作出决定书,认为该确认事实不清,要求兰州中院重新确认。

  在此期间,方正龙将自己的权利转让给魏汉邦,魏汉邦向兰州中院反映情况,法院认为,魏汉邦符合受理条件,决定立案审查。

  本报采访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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